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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和平協議公投 公民團體:應設較高門檻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單位今在立法院共同召開「落實直接民主,公投法應該立刻修正!」記者會,促請立法院修正缺失,以深化台灣的民主運作和人權保障。(記者叢昌瑾攝)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單位今在立法院共同召開「落實直接民主,公投法應該立刻修正!」記者會,促請立法院修正缺失,以深化台灣的民主運作和人權保障。(記者叢昌瑾攝)

2019/02/19 10:48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行政院昨召開行政立法協調會報,將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進行兩岸簽署和平協議,須先經台灣人民公投決定。對此,公民團體建議,此類公投涉及外交國防,與一般僅針對國內法律或政策修改的公投提案不同,應設有較高門檻而非由少數決定;另,公民團體也針對公投法提出6點修法意見,以及修法條文版本。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單位今召開「落實直接民主 公投法應該立刻修正」記者會,批評去年底的公投出現民主倒退亂象,導致原為了實踐「直接民主」的投票,淪為有錢有資源的團體及政黨操弄的工具;同時,公投結果也導致對人權的限制,違反法治國原則中「憲法最高」和「基本人權保障」等。

針對公投法修法,公民團體提出6點修法意見,包括審議時間拉長;相關單位應說明公投案通過之後的可能影響;應納入違憲疑義審查;應有更多促成公民討論審議的機制及空間;投票當天不能宣傳;正反雙方募集經費的管制範圍和公開方法,建議比照「政治獻金法」的規範。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教授主張,在第一階段連署,完成提案後,審議時間應拉長為4個月,若需補正,則延長為2個月(目前為30日內+30日內),在此階段,行政院及立法院應發表意見。在完成第二階段連署,公投案成立之後,應有6到12個月的時間,讓社會就公投案內容進行廣泛的審議。

政大法律系教授林佳和認為,去年1124公投,許多提案有違憲疑慮,應加入違憲審查,至於中選會如何認定違憲,則需有多方參與,如果認為違憲,建議由大法官來定紛止爭較適合;公民憲政推動聯盟執行委員徐偉群則說,公投案如果抵觸台灣的民主原則和人權保障,都應成為違憲審查事項。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指出,需針對正反方的宣傳及經費加以明確規範,應該至少比照「公職人員選舉辦法」,投票當天凌晨起,禁止宣傳;另增設公共平台,平衡雙方的媒體近用權;至於募款經費部分,也應比照「政治獻金法」,讓公投宣傳正反方的財務公開透明,且接受捐款的金額不能無上限。

另,針對「和平協議」公投,公民團體建議,此類公投與一般公投提案不同,應有不同的一套提案及審理程序,並設有較高門檻而非由少數決定,政府更應該針對憲政人權民主等各方面,做出具體的「衝擊影響評估」。而相關團體也正推動「條約締結法修正草案」修法,規範中共與我簽訂任何協議的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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