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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四大案」換法官 監委點名前庭長「人為操作」

監察委員陳師孟調查「前總統陳水扁被訴四大案」更換承審法官一案,今召開記者會說明,圖為共同調查此案的監委高涌誠(左起)、陳師孟、蔡崇義。(記者謝君臨攝)

監察委員陳師孟調查「前總統陳水扁被訴四大案」更換承審法官一案,今召開記者會說明,圖為共同調查此案的監委高涌誠(左起)、陳師孟、蔡崇義。(記者謝君臨攝)

2019/02/14 16:53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監察委員陳師孟調查「前總統陳水扁被訴四大案」更換承審法官一案,今召開記者會說明,指台北地院前庭長陳興邦,要求受命法官何俏美儘速上併案簽呈,如不上簽,就將何調到審判長蔡守訓的合議庭,何聽聞當場哭泣;陳師孟痛批陳興邦「離譜」,籲請司法院檢討改進,以保障人民訴訟及獨立審判的憲政基礎。

陳師孟轉述陳興邦說法,表示他詢問陳興邦是否有「協調」何俏美上簽或調庭,陳興邦回稱:「應該不是我,也許有法官開玩笑」,並說調庭不是其職權,要院長才有此權力;陳師孟強調,陳興邦並未正面承認,也未斷然否認。

陳師孟強調,依據北院刑事庭的分案要點,其中有三個前提,首先是「已分由不同法官審理,但有合併必要」,其次為「由各受命法官協商併辦」,最後則是「不能協商時,則由後案承辦法官簽請審核小組議決」,但他約詢前後庭法官,兩人均認為無併案的必要,質疑此舉將浪費程序資源及社會成本。

499頁的調查報告中指出,司法行政高層對北院刑事庭審核小組恣意操作併案的違法情事,或視若無睹,袖手旁觀,甚或可能有推波助瀾,下指導棋之情,有違司法院組織法及法院組織法等規定監督所屬機關人員的職責,斲傷司法公信力至鉅,誠屬憾事,亦毋怪乎解嚴後司法公信力仍日趨下滑,司法至今仍彷彿命懸一線。

監委呼籲,司法院允宜以本案為鑑,通盤檢討有關司法行政監督與審判權核心領域的界限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憲法保障人民訴訟基本權利,並確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憲政基礎。

北院於2008年12月25日召開內部「庭長會議」,將陳水扁前總統「四大案」由原抽分的周占春合議庭併入蔡守訓合議庭的「吳淑珍等貪污案」,造成「中途換法官」、「大案併小案」、「專業庭併一般庭」等輿論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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