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移送公懲會後 法界研判:罰款加申誡
台大校長管中閔遭彈劾將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界人士研判管可能遭罰款加申誡處分。(資料照)
〔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台大校長管中閔過去擔任學校主管、在政府部門任職時違法兼職,監察院今天7:4通過彈劾;彈劾案成立後,下一步將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定如何懲戒,法界人士分析,管案最後可能罰款加上申誡。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管中閔於101年2月6日起至104年2月3日期間,身為政務官乃至機關首長,卻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禁止兼職」之規定,以匿名方式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65萬元之兼職報酬,嚴重損害公務紀律及敗壞官箴,違失情節重大,依法提案彈劾。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處分共有9種,包括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
因管中閔違法兼職時為政務官,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政務官不適用休職、降級、記過三種,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係針對退休或離職之公務員,管尚未退休,此規定也不適用於管。因此管可能面對處分為免職、撤職、減俸、罰款或是申誡。
法界人士分析,管已卸下政務官職務,免職、撤職難以實施,會不會撤銷台大校長職務,要看公懲會決議而定,但機率不高。
法界人士分析,此案最後可能罰錢了事,譬如將管違法兼差賺的錢加倍罰回來,加上申誡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