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鵬貪污判刑須入獄 內政部:三重立委須補選
高志鵬貪污判刑須入獄,內政部:三重立委須補選。圖為民進黨26日舉行中常會,立委高志鵬出席會議。(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高志鵬涉貪污案,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二審依貪污罪,判處高志鵬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今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高志鵬必須入監;內政部今日表示,高志鵬所遺立委任期超過1年,依法須辦理立委補選。
內政部民政司指出,高志鵬所遺立委任期超過1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規定,區域立委,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民政司提及,高志鵬案是屬於「其他事由出缺」,因所遺三重區域立委任期超過1年,故依法須辦理立委補選。另依「刑法」第36條規定,「從刑為褫奪公權」,判刑定讞等同褫奪公務員資格。
中選會發言人陳朝建則表示,依法須經中選會委員會議的討論決定後,才能確定補選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