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秀燕不滿候選人投票日不得宣傳公投 中選會:選罷法規定
國民黨台中市長候選人盧秀針對中選會禁止候選人宣傳公投回應。(記者王藝菘攝)
首次上稿 12:00
更新時間 13:49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中選會昨表示,候選人無論贊成或反對特定公投,皆不可在投票日當日宣傳公投,國民黨台中市長候選人盧秀燕因同時身兼「反空污」公投領銜人,她今天批評該條款是「盧秀燕條款」,政治凌駕法律,為了打擊她,讓所有公投都不惜犧牲。
對此中選會回應表示,實際上,選罷法的規範原即有政黨及任何人含候選人在內,不得在投票日當日從事競助選活動,公投法的修正是今年初施行,任何人也不能在禁制區範圍內從事任何宣傳,至於禁制區以外的部分,固然可以宣傳,但須與選罷法一併適用。
中選會表示,11月24日既是選舉投票日,也是公投投票日,兩部法律均須適用。亦即,公職候選人在投票日當天依其候選人身份不能從事競助選活動含公投宣傳活動,至候選人以外的任何人,投票日當天於禁制區外可從事公投宣傳,但仍不能穿插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相關之影像、聲音及文字,自屬當然。
中選會昨表示,今年公投議題涉及全國性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候選人對各項公投議題無論持贊成或反對態度,皆屬其競選活動一部分。投票日當天,候選人無論其是否為特定公投提案領銜人,凡宣傳公投提案者,皆為選罷法所禁止。請全國公職候選人於投票日當天勿進行公投宣傳活動。
盧秀燕今在立法院受訪表示,公投法並沒有規定在投票當天,任何人包括提案領銜人不可以宣傳公投,中選會所做的規定已經超越法令之上,凌駕法律,是「盧秀燕條款」,中選會已變成「助選會」,淪為政治打手。
盧秀燕批評,中選會之前把她移送法辦還不夠,現在還說在投票日當天宣傳公投,最高罰5百萬元,全國公投案領銜人中,只有她是候選人,為了打擊她,民進黨不惜犧牲所有公投也在所不惜。
盧秀燕說,民進黨在野時宣傳公投、推廣公投、主張公投,執政後卻為了誅殺異己反公投、打擊公投,把公投提案人移送法辦,現在又祭出重罰,看出民進黨說一套作一套,為了打擊異己,不擇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