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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校長案》監院列出時序表 認定管中閔違規兼職

監委高涌誠(左)、張武修(右)日前完成台大校長遴選及教授兼職案調查,認定管中閔違反兼職規定,通過糾正教育部及台大,16日召開記者會說明。(記者簡榮豐攝)

監委高涌誠(左)、張武修(右)日前完成台大校長遴選及教授兼職案調查,認定管中閔違反兼職規定,通過糾正教育部及台大,16日召開記者會說明。(記者簡榮豐攝)

2018/08/16 17:26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針對台灣大學校長遴選爭議,監察院今天通過糾正案,認定教育部及台大皆有明顯重大違失,並指當選人財金系教授管中閔被認定有審計、薪酬委員等違法兼職,將函請台大檢討改善。台大方面於今日下午則召開記者會,指管中閔兼職案是兼職公司提供資料的時序落差,強調最後簽訂合約是同一個時間。

監院認定教部、台大有重大違失

針對台大校長遴選爭議,監察院今召開教育文化委員會通過糾正案,認定教育部及台大皆有明顯重大違失。監委調查發現,台大和教育部在台大進行校長遴選時,對於所有候選人資格未充分調查並完整揭露資訊,明顯失職,導致遴選委員會委員審查時,未知悉各校長候選人的完整資訊。

監察院發布的新聞稿指出,教育部針對現行國立大學校長遴選規定不足,導致衍生多起國立大學遴選爭議,且遴選制度配套也設計不當。另外,在教育部與遴委會對「適法性」認定意見相左時,對於該如何處置也欠缺明確規範,並指教育部應通盤檢討。

監委也指出,管在未獲台大核准其兼任台哥大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二職務之前,就出席台哥大審計委員會、台哥大薪資報酬委員會,明確違反「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國立臺灣大學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規定。

監察院新聞稿全文如下:

臺大校長遴選引發爭議 監察院糾正教育部及臺大

107年8月16日

有關監察委員高涌誠、張武修調查之國立臺灣大學新任校長遴選涉有違失案,歷經半年多來之調查,陸續詢問教育部次長林騰蛟、姚立德、法務次長蔡碧仲、金管會證期局局長王詠心、臺大林主任秘書、陳副研發長、人事室黃主任,及相關業務主管人員,另並分別詢問臺大校務會議代表1名(匿名受訪)、遴選委員2名(匿名受訪)、校長候選人3名(匿名受訪)、及邀集多位專家學者到院諮詢,全案業調查竣事,教育部及臺大核有下列之明顯重大違失,應予糾正,另並針對臺大產學合作回饋金收取不合理現象,促其檢討改善:

一、 背景事實說明:管中閔教授於未獲臺大核准兼職之情況下,即出席台哥大之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會議,違反「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8點,及「國立臺灣大學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第4點第3項等規定,情節明確。

(一) 查臺大財務金融學系教授管中閔,係該校非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乃領有國家俸給之公立大學專任教育人員,自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8點、「國立臺灣大學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第4條第3項等規定,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審查確認不影響其教學本職工作而獲核准,始得至與學校有產學合作關係之營利事業機構兼職。

(二) 惟查,管中閔教授前獲邀自106年6月14日起,兼職擔任台哥大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等職務。其中獨立董事部分,係於106年4月28日即向臺大提出書面申請,並於106年5月17日獲核准,符合前開規範所定程序;惟就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等二職務部分,則係106年7月14日始獲台哥大來函申請辦理,並遲至106年9月22日方獲學校核准兼職,然管中閔教授竟於臺大尚未核准其得兼任上開二職務之前,分別於106年6月14日及8月1日即出席台哥大審計委員會、106年8月2日即出席台哥大薪資報酬委員會,核已違反「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8點,及「國立臺灣大學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第4條第3項等規定,情節明確。

二、 臺大身為國內高等教育龍頭,卻長期不依法行政,僅18.46%之專任教師依規定於學校核准後,始就任兼職職務,相較於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兼職者約有31.91%符合規定之平均數據,顯然不足為各校表率。(糾正意見一)

三、 臺大復未落實「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第5點第1項「由學校轉發兼職費」之規定;且與營利事業議定學術回饋金時怠為裁量,率以「最低標準」為準據;另並欠缺與兼職教師「可領取之兼職報酬」連動之計算機制,致本案發生管中閔教授每年可領取高達500萬~1,000萬元區間 之兼職報酬,學校卻每年僅收取50萬元學術回饋金,顯為極不合理現象,違失情節明確。(函請臺大檢討改善)

四、 教育部長期未能有效督促、輔導各國立大專校院落實「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8點規定,核有怠失;系爭規定之落實,涉及跨部會政策協調,教育部允應會同經濟部及金管會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又實務上多有校方與營利事業原未有產學合作關係者,此時合法兼職時點,究竟應以何時為準,以及產學合作等相關契約之研定時限如何等節,現行規範有欠明確,允應併為檢討釐清,予以明文。再者,論者指摘系爭規定並未規範「違反之法律效果」,為杜絕類似爭議,並防免實務發生曲解法令「師師相護」情形,教育部允應儘速就現行法制闕漏通盤檢討,研謀改善。(糾正意見二)

五、 教育部為配合行政院「促進產學合作」之國家整體發展政策,放寬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兼職費之支給個數及支給上限之限制,或有其必要;然而全然不設限之結果,致實務上多有出現教師之業外兼職報酬高於其教師本職薪俸數倍之情事,並衍生諸如「本末倒置」、「不合常理」、「違背產學合作之制度設計意旨」、「逾越『合理』差別待遇之界線」等爭議,核有違失。(糾正意見三前段)

六、 另「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第5點第1項有關兼職費發給方式,有無為各公立學校普遍遵守,教育部亦應通盤予以瞭解,並就查察結果,研提相應之檢討改善措施。(糾正意見三後段)

七、 臺大辦理本次校長遴選,於利益迴避之「資訊揭露」上,確有令人詬病之處,況以臺大校長動見觀瞻之崇高地位,其遴選過程受各界嚴格檢視亦非不可預見。教育部及臺大均允應以本案為鑑,確實檢討現行法規或行政作為有何不足並研處改善方案,杜絕類此爭議再次發生。(糾正意見四)

(一) 「迴避制度」能否有效遂行,關鍵在於有無完善的「資訊揭露機制」以資配套,蓋資訊若沒有充分揭露,後續針對各項應否迴避的討論就會不夠完整;至於資訊揭露之方式,則應包括「自我揭露」及「調查揭露」,方始完整。以本案而言,「部定遴選辦法」第6點及「臺大遴選細則」第9點第1項雖已明定遴選委員解職之事由,惟就候選人與遴選委員間,是否具規定事由之關係,除期待候選人與遴選委員自律「自我揭露」外,為避免有心人士蓄意隱瞞,影響程序公正,遴委會亦應就相關事項主動調查釐清,以杜絕僥倖。再者,隨著國人對個人資料保護意識日趨抬頭,上開所定之關係或情節恐已非遴選委員僅憑個人名義即可調查獲悉,此時,由學校指派,以協助遴委會辦理行政作業之幕僚人員,即扮演重要之角色;應由其等以學校名義,主動、有系統的就條文所定之迴避事由,進行初步調查蒐整,俾供遴委會作為後續決斷之參考;其情形即類同臺大人事室須先行「初核」各被推薦人有無不符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規定之任用資格,以及須先向科技部及教育部「查證」候選人有無曾經判定違反學術倫理等情之事前幕僚作業。惟有疑義者,「部定遴選辦法」第6點第2項所謂「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既僅屬候選人得申請遴選委員解職之事由,則其是否亦屬遴委會應予職權調查之標的?本院參酌湯大法官德宗:「為貫徹迴避制度之目的,此等『其他有偏頗之虞之具體事實』既同樣會影響公眾對於決策程序之信賴,則其存在與否,行政法院(甚至訴願受理機關)自亦應依職權調查。所不同者,此等『其他具體事實』,當事人如未主張(申請迴避),法院一般不易依職權調查發現。」之前文 見解,認遴委會及其幕僚應仍負有一定程度之職權調查義務;至於其等因職權而知悉或所得知悉之事項,基於「舉重以明輕」之法理,臺大人事室及秘書室更無故作不知而不予處理之餘地。

(二) 經核,台哥大獨立董事為年報酬高達500萬~1,000萬元區間之職務;富邦集團蔡明忠、蔡明興兄弟分別為該公司之董事長及副董事長;管中閔教授為台哥大「公司派」(即董事會)所提名而獲選任之獨立董事,嗣並兼任該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等職。則以管中閔教授兼任上開三職務所可領取之高額報酬,及其係因董事會提名而得出任系爭職務等背景,復且考量其於台哥大之職權,除一般董事之職責外,尚包括董事利害關係事項之審議(台哥大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董事薪酬制度的定期評估與確定(台哥大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等事項,且管中閔教授確曾於106年8月2日就台哥大「董事長、副董事長105年年度酬勞發放建議及106年年度調薪案」進行審議;依一般社會通念,台哥大副董事長蔡明興與獨立董事管中閔間,具有相當之利害關係甚明。蔡明興既獲選擔任臺大校長遴選委員,嗣管中閔遞件參選臺大校長並經資格審查通過,蔡明興竟未自律將管中閔在其所屬之台哥大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一事「自我揭露」;另遴委會幕僚中,包括人事室任免組王組長、人事室黃主任,以及督導秘書室協助遴選作業之秘書室林主任秘書等人,既均曾於管中閔上開2次之「兼職簽辦表」上會簽在案,對管中閔教授與遴選委員蔡明興間之關係,實難諉為不知,竟亦未曾本於其職責將上開情節向遴委會主動報告;再者,「臺大校長被推薦候選人資料表」中雖有「專兼任」職務之欄位,惟管中閔教授之資料表上並未就其另於台哥大兼職乙節確實填載 ,以至於就管、蔡二人前揭職務上之利害關係,部分遴選委員知悉,部分不知悉;遑論於遴選過程中,遴委會得就上開情節對蔡明興委員須否迴避或解職進行正式之議決。終致本案校長遴選結果出爐後,引發輿論對「副董選獨董」之程序公正性質疑。與此相對照,中央研究院院長廖俊智亦為本案臺大校長遴選委員,嗣該院副院長周美吟參選臺大校長,周美吟於第4場校長候選人治校理念說明會時,即有教師針對廖俊智院長是否須迴避一節提出詢問,顯見公眾對利益迴避議題的關心程度;廖俊智院長嗣並於107年1月5日第4次遴委會會議中,於投票選舉新任校長前,主動就其應否迴避一節提案討論,而經遴委會確認毋須迴避;相關處理程序,顯然更為慎重且周妥。

八、 現行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之相關規定,規範密度尚有不足,業衍生實務多起國立大學遴選爭議;且配套之制度設計不當,難以確保遴選機制發揮舉薦良才之制度目的,甚至造成遴選像選舉、當選人集中在某些特定類科等偏誤現象;此外,更有教育部與遴委會對「適法性」認定意見相左時,究應如何處置欠缺明確規範等問題,均核有違失。教育部允應就此通盤檢討,研謀改善。(糾正意見五)

針對台灣大學校長遴選爭議,監察院今天通過糾正案,並指當選人財金系教授管中閔被認定有審計、薪酬委員等違法兼職。(資料照)

針對台灣大學校長遴選爭議,監察院今天通過糾正案,並指當選人財金系教授管中閔被認定有審計、薪酬委員等違法兼職。(資料照)

針對台灣大學校長遴選爭議,監察院今天通過糾正案,認定教育部及台大皆有明顯重大違失,並指當選人財金系教授管中閔被認定有審計、薪酬委員等違法兼職。(圖由監察院提供)

針對台灣大學校長遴選爭議,監察院今天通過糾正案,認定教育部及台大皆有明顯重大違失,並指當選人財金系教授管中閔被認定有審計、薪酬委員等違法兼職。(圖由監察院提供)

針對台灣大學校長遴選爭議,監察院今天通過糾正案,認定教育部及台大皆有明顯重大違失,並指當選人財金系教授管中閔被認定有審計、薪酬委員等違法兼職。(圖由監察院提供)

針對台灣大學校長遴選爭議,監察院今天通過糾正案,認定教育部及台大皆有明顯重大違失,並指當選人財金系教授管中閔被認定有審計、薪酬委員等違法兼職。(圖由監察院提供)

針對台灣大學校長遴選爭議,監察院今天通過糾正案,認定教育部及台大皆有明顯重大違失,並指當選人財金系教授管中閔被認定有審計、薪酬委員等違法兼職。(圖由監察院提供)

針對台灣大學校長遴選爭議,監察院今天通過糾正案,認定教育部及台大皆有明顯重大違失,並指當選人財金系教授管中閔被認定有審計、薪酬委員等違法兼職。(圖由監察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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