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初審 納情節重大要件、職災預防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10日)審查「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吳澤成列席。(記者簡榮豐攝)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初審完竣。為改善公部門採購案之品質與效率,本次修法增訂「情節重大」要件及預防重大職災之條款,且針對違規廠商的刊登公報、停權處分上,也改成更具彈性的作法。
因現行法規之不足或諸多限制,政府招標的公共工程等標案,容易導致廠商投標意願低、執行效率低,或是有廠商違法、違約之情事,為改善之,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審查「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完成初審。
本次修法納入職災究責機制。初審條文規定,辦理工程採購時,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採取必要預防、訓練,若廠商因職安設施之欠缺或不良致生職災,除依相關法令處罰,也會被招標機關依該法及契約規定處置。
對於機關招標時所辦理的評選作業,現行條文規定招標機關應成立5人至17人之評選委員會,本次修法增加此彈性,將人數修改為5人以上,以符合機關實際辦理招標時的需要。
針對違法、違約的廠商的刊登公報、停權處分部分,初審通過之條文,納入民進黨立委李昆澤版本的「職災預防」精神,新增規定,將違反「職安法」等相關法規,而致生重大職災的廠商,納入「採購法」的處分範圍。
若因違法、違約被刊登於公報後的廠商,原可處1年到3年不等之停權處分,因恐有違比例原則,初審通過條文除增訂「情節重大」要件,並視違反之條款不同及情節輕重,可處1個月至1年或3個月至3年的停權處分。
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吳澤成會後受訪指出,「政府採購法」實施近20年,歷經多次修正,但因各機關使用狀況不同,也產生一些條文實施上的限制,因此此次修法要讓「採購法」更靈活、更有效率,工程品質也能更好。
吳澤成說,廠商違法有相關法令罰則,若違約,則因不同機關得執行與認定有個別差異。他說,遭停權廠商申訴成功而撤銷處分的比例高達3、4成,因此修法納入「情節重大」的認定,以及採取漸進式的停權處分,除勿枉勿縱,也讓採購的執行更有效率、品質。
擔任會議主席的交通委員會召委蕭美琴,最後宣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全數審查完竣,但在提交院會前,仍須交朝野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