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展延 縣市長要政院給彈性改為2至5年
2017/12/12 14:41
〔記者羅添斌/台北報導〕空污法將大翻修,中央擬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年限延長申請為3至5年,但多位縣市代表今天在與行政院長賴清德的會談時,認為3至5年太久,要求中央要改為2至5年,讓地方政府處理有較大的彈性空間。
賴清德今天邀請中南部縣市共同研商空污解決問題,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會後轉述指出,各縣市政府對空污基金運用,以及將隨油徵收空污費中的20%給地方政府運用等等,並無太多的意見,但希望在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年限的展延期限上,則有多個縣市代表發言,希望中央能夠給地方政較多的彈性空間。
賴清德會中表示,空污問題要由中央及地方合作處理,空污是專業問題,大家都要誠實面對,務實踏實處理。
徐國勇還說,會中有縣市代表提到船舶用電,是污染問題中被忽略的部分,因為船舶在靠岸時,很多船都還是用船上的電,高市有20%污染是因船舶,若用岸電就可減少,希108年之前都改用岸電,院長也裁示要由要交通部處理,未來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