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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專法界定法警職權?法務部司法院齊打槍

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今受邀列席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詢。(記者黃耀徵攝)

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今受邀列席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詢。(記者黃耀徵攝)

2017/11/15 14:25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與法務部次長蔡碧仲今(15)日至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列席,對外界近來關心的法警體制進行報告。而對於有立委提出「法警職權行使法草案」,蔡碧仲和呂太郎都認為,草案內容超出法院組織法設置法警目的,應修法院組織法規定即可。

綜合媒體報導,司法院檢討報告指出,將研修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使法警行使職權的法源依據明確化,值勤費部分,從明年1月1日起,由每小時新台幣60元調高為每小時70元,另可申領加班費;至於人犯脫逃等情形,蔡碧仲及呂太郎都說,關鍵在於法警人力不足,建請將員額上限提高,或研修將司法機關排除於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的適用範圍。

而關於有立委提出「法警職權行使法草案」,國民黨立委許淑華表示,提案是因法警勤務內容,諸多干預人民基本權利,例如,民眾出入法院及檢察署機關必須受檢,以及法警戒護用具使用等,都未符大法官443號解釋揭示的絕對法律保留原則要求,有侵害人權的疑慮。

但呂太郎表示,法院組織法已載明法警職務包括解送人犯、值庭、警衛等,檢查人民的身體是否要立專法,須另外斟酌;另外,民進黨立委柯建銘則舉當年陳水扁為例,指當年前總統陳水扁因國務機要費案遭到特偵組聲押移送法院,法警將扁上手銬後,扁在上車前高舉雙手卻被法警推入車內而扭傷,因此法警的戒護用具使用應規範清楚,但他建議不用訂立「法警職權行使法」的專法,修訂法院組織法第23條即可。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認為若要界定法警職權,僅需修訂法院組織法規定即可。(資料照 記者方賓照攝)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認為若要界定法警職權,僅需修訂法院組織法規定即可。(資料照 記者方賓照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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