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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案修政府採購法 增涉賄業者停權條款

民進黨立委林岱樺提案修「政府採購法」,增列政府機關辦理招標採購或BOT案時,違反相關法令之廠商,遭起訴者應停權1年,經一審判決有罪者則停權3年。(資料照,記者鄭鴻達攝)

民進黨立委林岱樺提案修「政府採購法」,增列政府機關辦理招標採購或BOT案時,違反相關法令之廠商,遭起訴者應停權1年,經一審判決有罪者則停權3年。(資料照,記者鄭鴻達攝)

2017/10/05 12:05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林岱樺指出,營建署前署長葉世文、營建署前主秘洪嘉宏等因案涉賄,有關聯的遠雄集團卻還能繼續參與政府公共工程標案,甚至以BOT方式規避法規,因此提案修「政府採購法」,增列政府機關辦理招標採購或BOT案時,違反相關法令之廠商,遭起訴者應停權1年,經一審判決有罪者則停權3年。

林岱樺指出,行政院長賴清德將「政府採購法」改為最有利標的修法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料可加強公共工程推進,並成為公務人員後盾,但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注意是否會因此放寬、縱容慣性行賄業者的空間,

林岱樺指出,過去5年公共工程遭提報為不良廠商而停權的528案中,排行榜前10名機關為台電、交通部、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市政府、經濟部、新北市政府、農委會、彰化縣政府、台水,就占總數65.9%,但其中竟無一案是因涉賄、涉貪而遭停權者,因素多為未如期完工。

林岱樺,在案件被起訴過程中,讓廠商繼續標政府案就是縱容,過去葉世文、洪嘉宏等涉賄案件,遠雄集團卻仍能繼續參與政府標案,因此她提案修「政府採購法」,若廠商被起訴就應停權1年,經一審判刑確定者,則應停權3年,並將BOT案也納入管理。

公共工程委員會科長陳仲祐指出,現行法規規定,若因行賄被起訴,就可請行政機關檢討是否終止、解除契約,並追回不當得利,判決確定者,若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規定,將被登載為不良廠商,3年內不得標政府標案,但目前問題在於,多數行賄業者非以上述條款定罪,因此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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