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原民狩獵千年,不應硬套現代法律
最高法院指出,狩獵是原住民千年傳統文化特徵之一,主管機關不應不與原民諮商,硬將現代法律強加原民身上。(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最高法院下午指出,狩獵是原住民千年傳統文化特徵之一,主管機關不應不與原民諮商,硬將現代法律強加原民身上,還規定獵捕保育類動物最高可處5年徒刑、甚至可加重刑期1/3,已違反憲法保障原民傳統的意旨。
最高法院認為,槍砲條例不讓原住民使用現代化的制式獵槍,野生動物保育法限制原住民只能在動物逾量、學術研究、教育目的或傳統文化祭儀必要才能進行狩獵,兩種法律都不顧原民的傳統生活習慣。
槍砲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 須與原民部落諮商
最高法院表示,上述兩種法律都未依據原住民基本法檢討修正,且不符兩公約所揭示,應事先和原住民部落諮商、獲其同意,以及共同分享科技進步的尊重和雙贏理念,顯已違憲。
最高法院指出,山林中的野生動物,不管是保育類或一般類,都是山林資源的一部分,原住民歷經千年傳統生活,早已形成對人、地、物的特殊文化,應該加以尊重。
但野生動物保育法和原民狩獵辦法,卻將原本屬於原住民天賦、自然、傳統權利的狩獵行為,變成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否則將處以刑罰和行政罰,且獵捕保育類動物的刑罰最重可處5年徒刑,甚至還可加重刑期1/3,這樣的法律規定已減損原民狩獵的效果,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和原住民基本法所保障原住民族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