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市長林亞蒓案 縣府:若為貪污已構成停職條件
屏東市長林亞蒓(圖右)。(資料照,記者李立法攝)
〔記者羅欣貞/屏東報導〕國民黨籍屏東市長林亞蒓與夫婿陳俊良(已改姓氏為藍俊良)夫婦涉貪案,屏東地方法院今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共同連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重判2人16年,遞奪公權5年,屏東縣政府表示,若引用法條為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一項第二款,已構成停職條件,但要看到判決文才能確定。
屏縣府民政處表示,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若林亞蒓案判刑所引用法條為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一項第二款,就構成停職條件。
縣府也說明,由於若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才停職,所以,縣府目前還沒有看到判決全文,必須審慎說明。
屏縣選委會也說,由於市長任期已過半,萬一停職,沒有補選問題,將由縣府派人代理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