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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走路工不等同賄選 蘇炎城二審逆轉保住議員

蘇炎城。(資料照,記者王榮祥攝)

蘇炎城。(資料照,記者王榮祥攝)

2017/04/05 16:47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前年12月遞補楊見福就任高雄巿議員的蘇炎城,遭對手徐榮延提起當選無效,高雄地院認定蘇樁腳薛姓男子涉在蘇競選總部成立時發放300元走路工,判決當選無效,蘇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300元是勞務費,不足以影響投票,改判有效並確定,見解相當罕見。

原告徐榮延指出,104年12月18日,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蘇炎城遞補當選為高雄市議員,但蘇於選舉期間透過其聘僱擔任青年夜市管理員的薛姓員工,在競選總部成立時發放300元走路工名義給李姓等選民,依選罷法提起當選無效。

被告蘇炎城則指稱,薛等人不是選舉幹部,是基於他支持攤商而自行出資幫忙,他並不知情。又說,300元費用是到場參與民眾當天飲食、交通費用及造勢的勞務對價,薛沒有任何行賄主觀犯意,也無期約賄選,否認犯行。

高雄地院認為蘇與薛關係密切,薛的確在蘇競選總部成立時發放走路工,影響選舉公平性,判決徐勝訴。

二審合議庭法官指出,走路工是指勞務對價,並非表賄選代名詞,是否假借走路工賄選,應從個案事實審究。又查,造勢民眾大多自行負擔交通費往返,薛等人並未提供便當、飲料,活動要2、3小時結束,因而認為300元為勞務費,而不是賄款,更不會動搖投票意願,改判蘇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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