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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讓外籍漁工再血汗 非法仲介最重罰2000萬元

    外籍漁工處境不佳,以後如有非法仲介機構違反雇用外籍船員相關規定者,將重罰2000萬元。(資料照,記者吳政峰攝)

    外籍漁工處境不佳,以後如有非法仲介機構違反雇用外籍船員相關規定者,將重罰2000萬元。(資料照,記者吳政峰攝)

    2016/07/05 23:52

    〔記者吳欣恬/台北報導〕漁業三法今天三讀通過,其中「遠洋漁業條例」三讀版本和政院版有部分差異。農委會認為三讀版本仍符合歐盟加重罰則以收嚇阻之效的要求,甚至針對非法仲介外籍漁工的仲介機構,更從原本最高50萬元的罰鍰大幅增至2000萬元。

    「遠洋漁業條例」第13條重大違規事項中,第7款規範有配額限制的魚種,總漁獲量不可超過許可的配額,但考量海上磅秤會有失準的情形,因此增設緩衝值,改為不可超過許可配額20%;第12款規範漁撈日誌或漁獲通報資料填報不實也視為重大違規,考量須填寫的欄位和資訊太多,難免有沒填到或疏忽,因此改為填報嚴重不實才屬重大違規,未來執法將採實質認定。

    另外,針對重大違規的處罰,政院版以100公噸和500公噸設立3級距,但我國遠洋漁船1500多艘,其中800多艘是100噸,有的甚至在50噸以下,後來在立委反映下,增加50噸,成為四個級距,罰鍰也自原來最低200萬元降為100萬元。

    「遠洋漁業條例」第5條國家訂定行動計畫的項目中,也應立委蔡培慧和賴瑞隆等人要求,增加漁民輔導補助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相關人力資源建置訓練2款。

    政院版遠洋漁業條例中,第42條對違法的船主或仲介機構同樣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鍰,因為考量國際上對販賣人口、奴役勞工的關切,認為仲介機構是造成外籍漁工處境不佳問題的主因,因此將船主和仲介機構的處罰切開來。

    三讀版的「遠洋漁業條例」認為未經核准的非法仲介機構有販賣人口之嫌,因此加重處4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其次為合法仲介機構但違反雇用外籍船員相關規定者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且得廢止仲介資格,沒入保證金;而船主如果違反雇用外籍船員相關規定,則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

    農委會認為三讀版本仍符合歐盟要求罰則有嚇阻效果的立意,修改的小細節不影響內涵,認為歐盟應該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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