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 外配歸化免先放棄國籍及提財力證明
今天國籍法初審,未來外籍配偶歸化可比照中國配偶,不需先放棄原國籍,也不用提出財力證明。圖片與文章無關,圖為獲新北市長獎的外配梅嬌莊。(資料照,記者何玉華攝)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今(29)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未來外籍配偶歸化可比照中國配偶,不需先放棄原國籍,也不用提出財力證明。
綜合媒體報導,國籍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原本規定「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但「品行端正」被質疑太抽象,因此修正為「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記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並要求內政部邀集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無不良素行」的認定。
歸化後1年內放棄原國籍即可
另外,原先規定外國人須先放棄國籍,才得以申請歸化。為了避免外國人喪失原有國籍後,若不符合中華民國國籍法歸化要件,在回復原有國籍之間那段時間,會不具有國籍證件,造成不便。因此初審條文修改為,外國人可先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並在1年內提出放棄原有國籍證明,若屆期未提出者,則撤銷其歸化許可。
關於外配歸化之財力證明部分,第4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外國人若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不受外國人歸化須「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規定限制,未來外配歸化將跟中配一樣,皆無須財力證明。
根據《新頭殼》報導,新移民身分的立委林麗蟬表示,對於外配、中配歸化、取得身分證條件趨於一致,她感到欣慰。林麗蟬也希望,未來能讓中配取得身分證的年限從現行的6年、拉到4年,不要歧視新移民配偶。她指出,這次修法是跨進一大步,整個條文至少可以給外籍配偶一些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