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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占用無障礙停車位 立委提案開罰最高3600元

停車場無障礙保留車位。(資料照)

停車場無障礙保留車位。(資料照)

2016/05/18 10:53

〔記者黃立翔/台北報導〕公私有停車場無障礙保留車位常遭占用,原停車場法只針對業者要求移置「任意停放或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對於違規者卻沒有罰則,地下室更難以移置,占用無法處理,等於「有法卻無罰」,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審查《停車場法》修正草案,明訂禁止占用身心障礙停車位,並訂定相關罰則,民進黨立委葉宜津、李昆澤及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也提案要求針對業者增加罰則,討論後修法決定若占用身心障礙車位,行為人與停車場業者最多可罰1200、3600元。

李昆澤說,問題在於路邊無障礙停車位被占用會被移置,但路外的室內停車場或私人停車場會被占用,修法是希望從法制面落實保障無障礙停車位。

路政司長林繼國說,室內的建築物附設停車場,應該回歸建管法規管轄,有立委建議可以將違規車輛上鎖,但卻恐怕衍生限制財產使用的危險疑慮;立委鄭寶清則認為,大賣場無障礙車位被公然占用情況嚴重,因為沒有罰則占用者根本有恃無恐,一定要立法嚇阻這些侵害停車位的行為。

立委討論後,決定以李昆澤委員建議,增加任意停放或占用身心障礙停車位,停車場應通報主管機關(交通部)或警察機關,至於罰則,最後決定占用身心障礙車位駕駛人可罰600到1200元,至於業者,則要求必須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者,可處1800到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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