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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兩岸買辦 立院初審林中森條款

圖為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昨到南華大學演講。(資料照,記者林宜樟攝)

圖為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昨到南華大學演講。(資料照,記者林宜樟攝)

2016/04/28 14:38

〔記者蘇芳禾/台北報導〕海基會現任董事長林中森被媒體踢爆,還未卸任就在籌組中華民族發展基金會,向台資企業募款,將成藍營與對岸政商交流的新平台。內政委員會今天下午初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海基會「旋轉門條款」,海基會代表人與處理政府受託事務人員退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的股東或顧問。

違者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且所得利益應沒收,會議主席、民進黨立委陳其邁表示,本案仍須朝野協商。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由民進黨立委李俊俋與莊瑞雄提出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四及第七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將海峽交流基金會等由政府指定或委託的民間團體人員納入公務員的「旋轉門條款」中。

林中森在三月二十五日曾受訪表示,五二〇後他將請辭,有企業界朋友正在籌組基金會,之後有媒體爆料,林中森曾多詢問中國台商募款。外界質疑該基金會可能涉及兩岸事務,因此這次修法也被外界稱為「林中森條款」。

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海基會代表人與處理政府受託事務人員退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違者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所得之利益沒收之。

初審也增加海基會人員應比照公務員,具有相同利益衝突迴避義務部分更明確定義及增訂罰則。海基會須依法申報財產者(公股董事、監察人),若假借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利本人或關係人,或以關說、請託及其他不當方法圖利本人或關係人者,可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且所得利益應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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