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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 公務員涉貪不得申辦退休

前營建署長、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涉收賄,二審重判21年徒刑,卻照領退休金,引發爭議。(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前營建署長、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涉收賄,二審重判21年徒刑,卻照領退休金,引發爭議。(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2016/04/07 18:23

〔記者張筱笛/台北報導〕前營建署長、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涉收賄,二審重判二十一年徒刑,卻照領退休金,引發爭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公務人員一旦涉貪瀆、經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者,不得申辦退休或資遣。

初審條文也訂,若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貪瀆,遭判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確定者,不得領取退休金,若已支領,須全數追回。民進黨立委顧立雄說,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案已定讞,這次修法無法處理,但葉世文涉貪案尚在審理中,若判決確定前完成三讀,葉的退休金可望追回。此條文也被稱為「葉世文條款」。

銓敘部長張哲琛今於司委會說明,此次修法強化涉貪瀆公務人員申請退休之事前管制措施,同時增訂事後剝奪或減少其退離給與之懲罰性規定,使退休法制更加完備,並有效管制涉案公務人員藉申辦退休來規避責任。

修正草案規定,公務人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而經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者,不得申辦退休,以防止涉貪瀆公務人員以申請退休或資遣,規避法律責任並支領退休金或資遣給與。

另外,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因貪瀆案經判刑確定並入監服刑期間、或因案被通緝期間,應停止領退休金,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依照初審條文,涉案公務員之退休金依刑度輕重,訂有追繳、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之範圍;若公務人員遭判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重罪,剝奪全數退休金;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者,剝奪50%退休金;判處2年以上、3年以下者,剝奪30%退休金;判處1年以上、2年以下者,剝奪20%退休金;已支領退休金者,須按比例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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