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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營立委簡東明涉賄被訴 屏檢一口氣起訴58人

立委簡東明因涉嫌賄選,屏東地檢署依違反選罷法將他起訴。(記者李立法攝)

立委簡東明因涉嫌賄選,屏東地檢署依違反選罷法將他起訴。(記者李立法攝)

2016/03/16 14:16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國民黨屏東縣三地門鄉黨部主任馬昭明及瑪家鄉黨部主任王榮儀兩人1月間因涉嫌替立委簡東明買票遭到羈押,屏東地檢署偵辦後認為簡東明賄選嫌疑重大,今天依違反選罷法,一口氣將簡、馬、王及簡陣營選舉工作人員、收賄選民共58人提起公訴。

簡東明上午聞訊後頻頻喊冤,強調檢方查到的是競選工作費,並非買票錢,因為檢方認知不同,導致他的工作伙伴及選民遭到起訴,讓他感到很無奈,但他相信總會雨過天晴,司法最後會還他清白。

屏檢表示,簡東明在潮州鎮聯合競選總部,以發放工作費名義,交付14萬8000元現金給王榮儀,用來向瑪家鄉具投票權人買票;另交付12萬3000元現金給王,囑咐王把錢交給馬昭明,用以向三地門鄉具投票權人買票。

王榮儀取得該款項後即依據簡東明審核後的「瑪家鄉輔選幹部名冊」,以工作費名義交付1500元至3000元不等現金,或委由蔡姓幹部等人轉交給具投票權的選民共50人;馬昭明也依據簡東明審核後的「三地門鄉工作人員名冊」,以工作費用名義,交付2000至7000元不等現金給7名具投票權的選民,均約定投票支持簡東明。

檢察官陸續約談簡、王、馬等人及數十名涉嫌收賄選民和簡陣營工作幹部,部份選民坦承收賄並交還賄款,但多數認為拿到的錢是選舉工作費用,並非買票錢,檢察官認為該等金錢的發放,是以有投票權選民為對象,並非以工作成果或實際付出勞力為基準發放,且交付時未指示具體工作項目,也未有一定的核銷方式,發放手法隱匿,應屬賄款,故依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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