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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三法三讀 新聞與兒童節目不得置入性行銷

廣電三法三讀後,台聯立委賴振昌發表看法。(記者陳志曲攝)

廣電三法三讀後,台聯立委賴振昌發表看法。(記者陳志曲攝)

2015/12/18 19:06

〔記者張筱笛/台北報導〕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廣電三法修正案,明定新聞與兒童節目不得置入性行銷,政府與候選人亦不得對媒體置入性行銷,若播放受政府委託的節目,必須揭露相關訊息。此外新法將無線電視、系統業者與頻道業者的裁罰標準統一化,排除同一行為而有不同規範的情況。

立院同時通過兩項附帶決議,有關分組付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須於六個月內訂定相關辦法,送交立法院審查;無線列必載台則依照現行函釋,維持一台主頻現狀,待全面數位化之後,再行檢討相關修法。

廣電三法是三項廣播電視相關法律的統稱,包括《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政府推動數位匯流,2012年將廣電三法修正案送進立法院,經多次黨團協商,本屆最後一次院會成功闖關,但各界爭論不休的黨政軍條款、無線台列必載、分組付費等爭議條文,因朝野仍無共識,本次修法不予處理。

由於現行條文未規範置入性行銷,主管機關僅靠行政命令管理,這次修法賦予法源依據,明定新聞與兒童節目不得進行置入性行銷,政府與候選人也不得對媒體進行置入性行銷;媒體受政府委託播放的節目,必須揭露由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補助資訊。

新法也將購物頻道納入管理範圍,主管機關可訂定辦法,規定購物頻道插播式字幕的具體使用方式與基準。

有關自製節目比例,新法規定,廣播與電視節目本國自製節目比例不得少於70%;戲劇不得少於同類型節目50%,藉此保障國產自製節目與戲劇。

為因應數位匯流,三讀條文將無線電視、頻道業者、系統業者裁罰標準統一化,未來各平台業者若有廣告超秒、節目廣告化或妨害風序良俗等情況,均處相同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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