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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法扶擴大對象與範圍

2015/06/15 17:43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法律扶助法修正案」,將適用對象從低收入戶擴及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並將緩起訴處分金及協商判決金納入法扶基金會的經費來源,增設勞團代表董事,以擴大法扶的服務範圍與職能。

現行法扶對象僅明訂為低收入戶或每月可處分收入低於一定標準者。新修條文擴大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條件者;若犯重罪而首次應訊、原住民、因神經、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而無法為完全陳述、少年事件等,若無選任律師者,均能申請法律扶助。債務清理案件等當事人、外勞、外籍看護、漁工以及尚未歸化、尚無戶籍的弱勢外配,亦能申請法律扶助。

新修條文將緩起訴處分金及協商判決金明訂為法扶基金會的經費來源,由主管機關依前3年度平均總金額15%編列。

為提升法扶品質,未來法扶基金會可與律師、律師事務所簽約,辦理法扶業務。基金會治理將改採執行長制,由有給職之執行長綜理會務,並增設副執行長。由於軍事審判已回歸一般司法,新法取消原由國防部指派的一名董事,將內政部指派之董事移給衛生福利部,律師代表由四人減為三人,弱勢團體代表由一人增為二人,並新增勞工團體代表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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