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憲批黃馨慧打假球 判無罪
李明憲批黃馨慧打假球遭控告違反選罷法,法官認為文宣有所依據,且屬可受公評之事,判決無罪。圖為李明憲之子李孝儒到黨部完成登記參選議員。(李明憲提供)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去年市議員選舉衍生出一件有趣官司,國民黨西屯區市議員候選人黃馨慧(當選),控告對手民進黨籍李孝儒(落選),其父李明憲,以文宣「假質詢、打假球、真護航」、「淘汰黃馨慧」等等,涉嫌違反選罷法及加重誹謗罪,但法官認為該文宣有所依據,且屬可受公評之事,判決無罪。
黃馨慧提起自訴主張李孝儒、李明憲明知為不實內容,去年8月起豎立載有「淘汰拍馬打假球的黃馨慧」等看板,9月、10月又散發「淘汰!黃馨慧. . . 打假球、愛拍馬屁,心中沒民意-黃馨慧」、「假質詢、打假球、真護航. . . 用選票淘汰不稱職的黃馨慧」等文宣,抹黑自訴人,毀壞自訴人名譽,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加重誹謗。
法官調閱102年6月28日市政總質詢中,黃要求市府各局處首長說明自己前一年政績,或是否有得到何種獎項,各局處長陳述後,黃準備星星形狀道具,依各局處首長所說政績件數,就交給各局處首長多少顆星星,意旨代為頒獎鼓勵。
被告兩人辯稱,黃身為民意代表,應以監督市政為職志,上述行為不是「打假球」、「假質詢」及拍馬屁行為嗎?
辯護律師李學鏞稱該言語雖使自訴人不快,但依照黃在市議會的表現,做出合理評論,沒有漫天謾罵,是依據事實,不是虛無杜撰的。
法官也認為市議員在市政總質詢的表現,這個可以受公評之事,被告是為個人評論,應判決無罪,此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