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決議 原則禁用中國工作船
中國籍華電1001號起重平台船。(資料照,航港局提供)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中國工作船去年數度叩關,引發全國關注,立法院今日通過決議,要求中央政府的各項計畫,若在尋無國內、國際船隻可用下,須使用中國工作船,應經國安單位召開專案審查會議,發給無國安疑慮證明後,才可個案核准。
去年9月,先有中國籍平台工作船「華電1001」擬來台參與離岸風力發電,經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揭露後,引發國防部全面喊停;民進黨立委葉宜津接著在10月揭露,由國道新建工程局規劃、施工的南沙太平島新建碼頭工程,亦申請由利比亞籍的中國權宜輪「振華七號」運送沉箱,隨即遭國防部及海巡署反對;國工局只好改申請柬埔寨籍的「華韵十二號」,但又被管碧玲踢爆是中國浙江航運的船隻。
為防範交通部一再放水,讓中國籍工作船或中籍權宜輪闖關來台,立法院民進黨團在協商103年度國營事業預算時,提出主決議,要求未來中央政府所推動的各項計畫,不得有中國工作船及中國人民進入我國海域或其他水域工作;不過國民黨團也提出對案,僅要求以更嚴格、縝密態度處理相關個案審查事宜。
最後在管碧玲的堅持下,立法院通過其修正版決議,要求中央政府暨所屬單位所規劃、推動之各項計畫,經尋無國內、國際船隻可供使用,而須使用中國工作船(含中資權宜輪)或租僱中國船舶(含中資權宜輪)於我國各港口間進行運行作業,暨審核民營業者申請相關船隻來台作業等,應由國安單位召開專案審查會議,發給無國安疑慮證明文件後,以更嚴格、縝密態度處理相關個案審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