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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性別是否須摘除性器 內政部︰有討論空間

內政部發布新聞稿表示,對於性別變更「是否需摘除性器官」的條件,認為還有討論空間。(擷自內政部官網)

內政部發布新聞稿表示,對於性別變更「是否需摘除性器官」的條件,認為還有討論空間。(擷自內政部官網)

2014/12/11 20:39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內政部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基於尊重性別平等原則,對於性別變更「是否須摘除性器官」,採取開放態度。但如不摘除性器官,應如何認定當事人性別已變更,涉及醫學專業,且須有相關配套維護社會秩序,尚須整合協調相關部會,以及各界建議,研析適合我國的作法。

內政部表示,現行戶籍登記的性別是依據醫療院所為嬰兒開立的「出生證明書」所記載性別,即生理性別予以登記。

我國目前性別變更要件為,須經2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的診斷書及摘除性器官。其中,男性包括陰莖、睪丸;女性包括乳房、子宮,以及卵巢。

內政部認為,對於性別變更「是否摘除性器官」這方面還有討論空間,在考量當事人需求外,也須有相關配套來維護社會秩序。

如變性當事人出入公共浴室、廁所、健身房或游泳池等,應如何標示其使用場域,以尊重當事人與其他民眾的身心感受。關於這部分,內政部表示,會再由內政部參考相關研究報告、相關國家作法、衛生單位及與會者意見,就性別變更登記認定及登記的程序制度,研析適合我國的作法。

相關連結請見:

內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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