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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為廷丟鞋案明宣判 公民團體揪苗栗地院前聽判

苗栗地方法院11日將宣判陳為廷大埔丟鞋等案,捍衛苗栗青年聯盟發出聲明,邀請大家明早一同聆聽丟鞋案一審的最終判決。(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苗栗地方法院11日將宣判陳為廷大埔丟鞋等案,捍衛苗栗青年聯盟發出聲明,邀請大家明早一同聆聽丟鞋案一審的最終判決。(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2014/07/10 21:41

〔記者蘇芳禾/台北報導〕苗栗地方法院十一日將宣判陳為廷大埔丟鞋等案,捍衛苗栗青年聯盟發出聲明,邀請所有關心大埔案的朋友於苗栗地院門口明日十點一同聆聽丟鞋案一審的最終判決。宣判後,七名被告將與辯護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一同於地院前召開記者會。

捍衛苗栗青年聯盟成員陳為廷、林飛帆、陳光軒等七人因涉去年「八一六守護苗栗音樂晚會」蛋襲苗栗縣府並砸傷員警、「九一四公民不服從集會」在苗栗縣府外牆張貼傳喚縣長通知書,被檢方依妨害公務、傷害、公然侮辱及違反集會遊行法等起訴。本案在五月二十七日、六月二十七日開庭,並將於於七月十一日進行一審宣判。

捍苗青指出,強拆至今,審判期程間他們不斷的正告苗栗縣長劉政鴻與縣府應正視人民訴求,不應強拆霸道,事後龜縮,或推諉中央,惟遲遲未獲回應。捍苗青邀請大家於七一一到苗栗地院,一同聽判。「也冀盼面對雞蛋與高牆的對抗中,司法終究會與雞蛋同在」。

陳為廷也轉貼辯護律師羅秉成日前的答辯指出,「感覺就像是聽了一場六小時超強大律師團座談會!」

根據筆錄,羅秉成指出,九十九年的高中課程綱要裡寫著,在現代社會生活與變遷中,公民主動參與,形成有行動力的結社、組織,或投入社會運動,並且在必要的時空條件下對於最高位階的權力,有選擇進行公民不服從的權利。

羅秉成說,我們的教科書教小孩可以在某種情形下行使公民不服從的權利,若檢察官認為陳為廷等七人做的事情是正當的,如何教育下一代,用法律譴責正當的行為?

陳為廷說,該次開庭最戲劇化的轉折就是,檢察官最後竟然說「我的意見已如起訴書所訴。請法官從輕量刑」。

羅秉成律師答辯全文:

這個案子剛剛前面的律師都提到丟雞蛋,這跟犯罪事實 有關,剛剛我聽到的不是只有雞蛋兩個字,是叫臭雞蛋才對,那也不單只是為了節省成本,我認為在剛剛劉大律師把整個案件的來龍去脈做說明以後,我們就可以深切瞭解說檢察官也好、法院也好,我們所得的資料相對的來講是片段,也就是說會有一個隧道式的視野而被侷限,那就容易在很多案件上面在去脈絡化的情形下,會僵化去適用法律來認定這個案件的犯罪事實是否成立,那剛剛劉大律師給我們很好的示範,讓我們對整個事件的背景有一點像是在複習,有一點像是在反轉,那這種複習、這種反轉可以讓我們更深切的知道說整個案子,這七位被告他們在行為過程裡面你們在幹什麼,你們吃飽太閒,你們為什麼去做這件事情,這就回到說為什麼用臭雞蛋這件事情,因為這件事情臭不可聞,在那種情形底下用雞蛋來表達他們的抗議,這種抗議的表現不是在侮辱,這是一種譴責,而這種譴責就是一種高度言論自由的象徵,就是所謂的象徵性的言論自由,那保護了什麼?言論自由不是要保護那種喝咖啡聊是非那種溫和的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正要保護的是這種激烈、對抗不義的言論自由,那從這個角度去觀察,在整個事件的脈絡底下去知道檢察官起訴這個案件是多麼的荒謬,這個案子其實不需要帶到公民不服從,雖然816 的抗爭行動裡面不斷的講公民不服從、傳喚劉政鴻,那為什麼不用帶到公民不服從,這個案子也連構成要件該當都不成。

如果說按照剛剛被告的陳述,有3000顆的雞蛋,現場1000多人,1000多人都拿起雞蛋來丟或許不可能,數百人可能有,沒有數百人也有數十人,不可能寥寥七個,3000顆臭雞蛋全部丟光了,按照剛剛被告的陳述是如此的話,三個警察身上中了三顆蛋,這個比例很懸殊,就可以知道說在勘驗的過程裡面,為什麼大部分的,應該講絕大部分的雞蛋都是拋物線的往建築物丟,因為他不是要針對人,剛剛林飛帆也講說一知道說有人可能誤傷了警察,那糾察的責任就是舉手大家不要再丟了,這可以完全瞭解的是他們在整個行動前面,他們的用意跟意圖非常的清楚,他們不傷人,因為他們知道人被傷害是多痛苦,他們沒有理由去針對那一些警察,來針對他們來做這些行為,這樣的情形只因為三個警察身上中了三枚的雞蛋,就認為說這些人是一個傷害罪的共犯,檢察官除了去創造一個我們聞所未聞的共犯理論,否則的話我們完全不知道用什麼證據來證明說這七位被告是所謂的傷害罪的共犯,這又是另外一個荒謬。

剛才檢察官有講他很敬佩這七位被告,認為他們的行為正當,但仍然違法,所以他本於自己的職責要論告,我對檢察官這樣的一個表達也深表敬佩。但是我下面的一個講法或許可以解答檢察官的這一個疑慮,這個是德國很有名的一個學者叫Ralf Dreier的一個講法,他是在公民不服從的理論裡面,從John Rawls 到Dworkin 到Dreier,他們不斷的去演繹這個公民不服從,在法律上碰撞如何得到一個合理的解答,他怎麼去正當化這個判斷準則,他說當一個人單獨或是與他人一起公開的、非暴力的,並基於政治道德上的理由,基於良心實現了一個禁止規範的構成要件,也就是故意要去違法,如果他是藉此抗議嚴重的不法,而且他的抗議是符合比例原則,那他的行為可以被基本權利所正當化,Dreier講的就是說,那這個案子如果是變成一個刑事案件,放在刑法評價裡面,他的阻卻違法放在哪裡?他講的就是說基本權利的正當化,就是說這些行為有正當性,表面上可能違法,今天也可能傷了人了,也可能毀損了某個公物了,比如318 把立法院的一些公物給毀損,這些毀損的這個所受的損害跟要追求利益之間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這個也就是所謂在日本上面他們非常強調的話,超法規阻卻違法裡面所講的實質違法性理論,所以如果真的要進入到違法性評價的話,以這個案子來講真的輕微到不行,跟苗栗縣政府的惡質、濫權比較起來真的輕微到不行,所以他們的行為肯定是一個符合比例原則的抗議行為,那麼他們的行為按照Dreier的講法,當然可以被基本權利所正當化,我們可以試問一句話,如果檢察官認為他們七位做的事情是正當的,我們怎麼教育我們子女說我們應該處罰一個正當的人,我們如何教育我們的子女說我們應該對一個正當的行為用法律來譴責他,這個恐怕不是我們父母能教育的,而且也跟我們教育所不符,公民不服從我們法律沒有規定,但是我竟然看到我們在99年的課程綱要裡面,普通高中科目的公民與社會書上有寫,高中的課程裡面就講述說在現代社會生活與變遷中,公民主動參與,形成有行動力的結社、組織,或投入社會運動,並且在必要的時空條件下對於最高位階的權力有選擇進行公民不服從的權利。我們的教科書是教我們的小孩是你可以在某種情形下行使公民不服從的權利,我們的民主的權利不是只有在定期選舉才可以被展現出來,而是你看到不公不義的時候你都要挺身出來,這才是真正的公民,這一個課綱裡面所寫的,我有一點不認同,我認為公民不服從不是權利,我認為那是義務,只不過不是人人都有能力、意願去履行這個義務而已。

坐在台下這七位,在我自己的心中裡面,他們在本案裡面所做的事情是義行不是暴行,是義行不是犯行,這個案子如果因為他們挺身而出,因為官逼民反、路見不平,為了這個事情去做了冒犯了所謂法律的事情的話,而我們用法律來譴責他,我認為這是一種悲哀,也不是我們法律良知上所能呈現,我真正要講的是

在這個案子裡面,表面上看起來有些不對,甚至像檢察官講的違法情形,但是只要把這個脈絡進去了,不要去脈絡化去觀察他就知道說不正確的一方在哪裡,我認為法院不用選邊站,不用選在縣政府、檢察官或被告或誰的立場站,回到我們法律的良知來看的話,這個案子能夠有的答案應該就只有一個答案,在合議庭的心裡面。

相關連結請見︰

陳廷臉書

陳為廷那隻K中劉政鴻頭的球鞋,擺放在捍衛大埔巡守隊隊長林一方經營的「竹南咖啡」店內展示,並奉為「復仇神鞋」。(圖由林一方提供)

陳為廷那隻K中劉政鴻頭的球鞋,擺放在捍衛大埔巡守隊隊長林一方經營的「竹南咖啡」店內展示,並奉為「復仇神鞋」。(圖由林一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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