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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見沒證據 警開罰單判撤銷

    2016/01/04 08:00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神岡區林男去年6月騎機車被員警攔檢開出闖紅燈罰單,他辯稱只是搶黃燈,行政法院法官發現員警兩人都證稱有「目睹」林男闖紅燈,卻拿不出監視器拍到的影像,法官判決罰單撤銷,訴訟費由交通事件裁決處負擔。

    警說闖紅燈 他稱搶黃燈

    林男去年6月11日騎機車經過神岡區中山路1024巷路口,被員警開出闖紅燈罰單,罰金1800元及記違規點數3點。他當場表示不服,辯稱僅是搶黃燈,員警告知會檢附證據開罰,不服可向裁決處陳情。他向裁決處陳情失敗,提起行政訴訟。

    台中地院法官傳喚兩名現場警員,都表示目睹林男闖紅燈,是變紅燈後2、3秒,林才騎機車通過停止線,但當時現場沒有拍照、攝影,當晚立即調閱路口監視器,也確有林某闖紅燈證據,把影片放在電腦內,可是不久電腦維修後卻消失了。

    沒拍照攝影 沒監視畫面

    林男供稱,收到罰單並沒有檢附違規照片或其他違規證據,他向開單員警抗議,數日後,開單員警叫他把罰單拿去,可是半小時後,該員警說「長官說不能銷單」。

    法官認為,兩員警堅持「目睹」違規,卻沒有客觀證據,而當林男堅持只有闖黃燈時,員警拿不出客觀佐證,罪疑惟輕,員警也供稱拿不出監視影帶,該處分應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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