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保留地權狀 45人如願
鳳林鎮長蕭文龍(右)發還權狀給原住民,族人扶老攜幼「把失去的討回來」。(記者花孟璟攝)
66人獲他項權利證明
〔記者花孟璟/花蓮報導〕花蓮縣鳳林鎮公所昨舉辦「一百零四年原住民保留地權利賦予頒狀」典禮,共有四十五人獲頒九十四筆保留地權狀,另有六十六人共七十九筆土地,獲頒保留地「他項權利證明」。
鎮長蕭文龍說,受限法令,原住民保留地從申請到取得所有權狀,至少得花費十年時間,他為此向原住民鄉親致歉。
他說,保證未來會督促公所同仁加快原保地「他項權利」設定登記的辦理時程;同時也建議、呼籲鄉親,應督促選區的原住民立委,要求原民會儘速修「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讓取得耕作權、地上權等他項權利登記的原住民,放寬「經營或自用滿五年」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的規定,予以縮短到二年、或甚至取得他項權利後就能立即辦理所有權登記,讓取得保留地權狀不再是「長期抗戰」。
依現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申請保留地所有權狀,需先進行「他項權利設定登記」,取得他項權利後依法還得經營或自用滿五年,才能登記所有權。
鎮公所秘書徐誌謙說,光是「他項權利設定登記」就得耗費大量時間跑機關流程,原住民提出保留地申請後,需要四鄰證明、現勘、複勘、地號造冊、送縣府審查後再轉原民會審查,如土地申請耕作權,要會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是否農牧用地;設定地上權則需會營建署,以及「地主」林務局、國有財產局等等,最後還要送行政院,整個程序跑完「最快五年」。
至少等10年 原民抱怨
不少原民反映「父親提出的保留地申請,到兒子那一代才取得」,有些老一輩「等到臨終還等不到」。他說,去年合計只有十一人四十多件取得,今年則因「趕工」,包括他項權利證明、所有權狀,共計一百一十一人、一百七十三筆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