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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油瓶分家產 未被收養仍獲勝訴

2015/10/27 08:00

〔記者葉永騫/屏東報導〕張姓男子30餘年前隨母親出嫁,繼父視如己出還分予家產,繼父死後弟弟認為哥哥是拖油瓶不能分家產,法官審理認為,繼父雖沒有辦理收養,但生前都以長男視之,在生母及繼父生前都認定收養下,判決哥哥勝訴。

繼父視如己出 生前贈家產

張男4歲的時候父親死亡,母親後來帶著張男改嫁,母親與繼父後來生了弟弟和妹妹,繼父一直將張男視如己出,一起生活了30餘年,但是一直沒有辦理收養手續。

繼父生前更把部分家產贈與張男,等到繼父死後,母親及妹妹對於張男分得家產沒有意見,但是弟弟則認為張男是拖油瓶不是父親所生,不應分得家產。

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傳訊鄰居作證,說明繼父生前與張男形同父子,關係相當密切。

有撫養事實 收養關係存在

親友也說,張男結婚時宴請親友賓客,喜帖上寫著父親就是繼父,長子就是張男,早就把張男當成自己的孩子,生前也贈與張男家產,原本繼父要補辦收養登記,沒想到發生車禍死亡,才沒有完成法律程序。

法官指出,74年民法修正前收養子女,只要是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不一定要書面登記,只要生父母同意,自幼有撫養事實即可成立,因此判決張男勝訴,與繼父有收養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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