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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員盜領廟款 與職務無關土銀免賠

土銀屏東分行職員分36次盜領新園鄉代聖府的公款,法官判銀行無須負賠償責任,廟方難以接受。(記者李立法攝)

土銀屏東分行職員分36次盜領新園鄉代聖府的公款,法官判銀行無須負賠償責任,廟方難以接受。(記者李立法攝)

2015/08/18 08:0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土地銀行屏東分行職員方華昌藉擔任新園鄉「代聖府」會計之便,以「螞蟻搬家」方式,分36次盜領廟方公款近800萬元,東窗事發後,廟方對方華昌提告,並要求土銀須為內部控管失當負連帶責任,但法官認為,方是為個人私利盜領公款,與他在銀行的職務無關,判土銀無須負賠償責任;廟方表示無法接受。

方華昌長期擔任「代聖府」會計,藉掌管該廟帳務及擔任土銀屏東分行職員之便,在96、98年間,分36次盜領該廟存在土銀公款792萬餘元,101年職務交接時,變造存摺帳目,但紙包不住火,被廟方控告侵占及偽造文書。

方華昌向檢警坦承因投資股票失利,為了翻本鋌而走險,表示會賠償廟方損失;案經高院判刑2年10月定讞,其中1年10月得易科罰金,土銀並對方華昌做出停職處分。

廟方認為,土銀內部管控失當,任由員工多次擅自提領客戶存款,竟未察覺異狀,土銀須負連帶責任,於是向方華昌及土銀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土銀主張,方華昌是利用擔任該廟會計機會犯罪,與銀行職務無關,廟方長期將存摺交由方保管,對銀行帳戶的管理及監督顯有疏失。

法官認為,方華昌在土銀擔任徵信職務,未負責存、匯款業務,36次盜領廟款,是取得真正帳戶印鑑章後,按一般正常程序抽號碼牌臨櫃提款,其犯行屬個人行為,須賠償所有損失,土銀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可上訴。

新園「代聖府」研議上訴

代聖府主委方清山表示,方華昌利用在銀行上班的機會一再盜領客戶存款,土銀身為僱主竟未察覺,內部管理出了如此離譜疏失,卻不須負起責任,將和律師研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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