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受阿嬤誘導 越南女猥褻改判無罪
2015/05/13 06:0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越南籍曾姓外籍配偶收留想離婚的同鄉阮女與她的7歲兒子小強,還幫小強洗澡;不料,小強的阿嬤卻帶著小強指控曾女「摸揪揪」(性器官)20多次,台中地院一審依性騷擾防治法判刑1年;台中高分院卻認為,小強供詞反覆多變,且光碟還錄到疑受阿嬤誘導而誣指,全案大逆轉,改判曾女無罪確定。
判決書指出,阮氏於2012年5月與夫家因電話費太高起爭執,帶著兒子小強離家暫宿同鄉曾女住處達半個多月,之後阮氏與丈夫鬧離婚,爭奪小強監護權。此時小強的阿嬤卻報案說,小強被曾女性騷擾。
小強說,曾女常摸他的生殖器,達20多次,他農曆生日時,曾女說要送他禮物,竟是「摸揪揪」,他感到不舒服,對此曾女全盤否認。
台中地院一審判曾女1年徒刑,上訴台中高分院則發現諸多疑點,包括當庭勘驗小強偵查庭偵訊光碟,發現檢察官詢問時,小強會先問陪同偵訊的阿嬤意見,甚至答覆檢察官「是我阿嬤說的」;光碟還錄到偵訊結束後,小強說「阿嬤,妳答應我說表現好就要買飲料」等對話;且小強對生日當天被曾女撫摸的次數、撫摸的方式與地點,說詞前後不一。
高分院還質疑,小強於當年6月被帶回家,第一時間沒有報案,而是在小強父母離婚訴訟後,才於當年8月23日報案,有違常情,高分院認為檢察官提起公訴的證據,尚無法證明曾女有性騷擾兒童行為,據此判決曾女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