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縣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辦法」新舊版差異
2015/05/05 08:00
●「宜蘭縣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辦法」原本只對新建旅館規範,其規定:
一、基地面積不得小於一千五百平方公尺。
二、基地應臨接已開闢八公尺以上道路,臨接長度合計應在廿五公尺以上。
三、基地臨接建築線部分,應退縮五公尺以上建築;臨接地界線部分,應退縮三公尺以上建築。
四、法定停車位空間依建築技術規則加倍設置。
五、建物平屋頂覆蓋率不得大於建築面積二分之一。
六、申請基地內之建築物應全部作為旅館使用。
●縣府修訂該辦法,除保留上述對新建旅館規定,為了讓日租套房解套,增訂新條文如下:
一、客房數五間以上。
二、申請基地內之建築物應整幢作為旅館使用。但非整幢建物使用者,營業樓層應以整層作為旅館使用,並設單獨出入口,另應取得營業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及經該幢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
三、申請設置基地面前,應臨接已開闢道路寬度在八公尺以上。
四、總樓地板面積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位空間;超過部分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及其餘數應留設一部停車位空間。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記者游明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