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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還沒新制 撤2度酒駕吊照

    2014/12/08 08:00

    〔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被偷走的那5年?」新竹市王姓男子去年酒後騎機車被逮,監理站發現他5年內2度酒駕,依法要吊銷他職業大客車駕照,王男喊冤說,如果政府都這樣做,豈不是連開飛機、開火車的2度酒駕,都要比照辦理?地院法官認為,本案凸顯立法機關不夠周延,未設過渡條款規定新法施行前的「那5年」要怎樣認定,基於法律不周延,全案判決撤銷原處分。

    判決書指出,有職業大客車駕照的王姓男子,101年6月晚間酒後騎機車,被裁處罰鍰1萬5000元、吊扣駕照1年。去年11月他又酒後騎機車被逮,除被判刑3個月外,還被罰鍰9萬元、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再考。

    今年8月王男拿職業大客車駕照前往新竹市監理站審驗,然而承辦人卻認為他5年內2次酒駕,拒絕審驗。

    監理站承辦人表示,即便通過審驗,也會當場吊銷,王男大為不滿,認為先前2次機車酒駕,他都已經繳罰金付出代價,如果他有飛機與火車的駕照,是不是也要吊銷?因而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發現,這項加重處罰酒駕行為的「5年條款」法律,是在去年3月開始施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2次酒駕者,處9萬元罰鍰、當場移置汽車及吊銷駕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不得再考。」

    然而王男第1次酒駕,卻是在此之前,法官認為立法者當時對此重大變革,竟未另設「過渡條款」,以至於對當事人而言,確實嚴重不利,同時也違反「信賴保護」的法律基本原則,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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