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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帶看稱凶宅 誹謗不起訴

2013/07/16 08:00

〔記者陳文嬋/高雄報導〕林姓、蔡姓兩名房仲員賣屋惹官非,疑公然向某大樓保全稱「就是凶宅」,引發大樓主委不滿,認與事實出入,憤而提告;高雄地檢署認為房仲兩人陳述並非全部不實,行銷房屋與公共利益有關,可受公評,故不起訴被告。

檢方調查,蔡姓及林姓兩名房仲人員,今年2月期間前往高市某棟大樓看屋,疑當著大樓保全面前稱「就是凶宅」,引發大樓主委不滿,認為即使曾有墜樓身亡事故,在司法實務上,凶宅應指住戶專有部分,不含屋外與公設區域,因此認為兩人散布不實事項,足以毀損大樓全體住戶的名譽,怒告兩人涉嫌誹謗罪。

被告林男否認說過大樓是凶宅,雙方各執一詞,也有證人指聽過另一位仲介蔡女說:「就是凶宅」;不過,檢方根據兩人出示的新聞報導,確認大樓住戶曾墜樓身亡。

檢方認為,對一般消費者而言,所謂的凶宅難與司法實務上的見解相同,況且兩人身為房仲,負有告知房屋標的現狀的義務。針對客戶想了解的周遭生活機能、治安狀況,及社區或附近特殊事由,自然會加以說明。

兩人陳述既非全屬不實,行銷房屋事關公共利益,非屬私德領域,強調可受公評。

檢方並傳喚證人,確認是私下間言談,非公開大肆宣揚,足見兩人無散布意圖,認定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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