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利復建限年底完工 地方怨
2012/10/12 06:00
〔記者謝銀仲/嘉義報導〕嘉縣今年六月受到泰利風災和六一○水災重創,經四個月行政程序,中央日前核定四百餘件、總計約九億元水保、農水路等復建經費,絕大多數工程無法趕在中央規定災後六個月內、即今年底前完工,需另再浪費人力、時間申請展延。地方認為現行「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規定不合理,建議修正,提高行政效率。
須災後6個月內 行政就花4月
行政院「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規定,水保、農水路、道路等各項復建工程,復建經費一千萬元以下者須在災害發生後六個月內完工,未如期完工者,除經行政院同意展延者外,均收回補助款。
嘉縣各鄉鎮在泰利風災和六一○水災災情慘重,縣府雖在災後二個星期就彙整公共設施毀損災情呈報中央,經冗長公文旅行及勘災審核等行政作業後,行政院本月初通知核定四百廿件,其中僅十一件工程費逾一千萬元,其餘均在一千萬元以下,離中央完工期限只剩二個多月,絕大多數工程已可預期無法完成,只能再申請展延。
基層人員指出,中央上述規定僅是美化復建工程帳面數字,無益復建工程的推動,以南投縣九十九年凡那比風災復建工程為例,未達一千萬元工程件數二百二十件,申請展延數一百七十六件,展延件數逾八成。
基層建議 從工程核定日起算
基層人員指出,從災害發生到中央核定復建經費整個行程程序約四個月,為免再浪費人力物力申請展延,建議中央修正規定,將六個月完工期限起始點從原害災發生日,改為復建工程核定日,以符合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