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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養新制 送審冗長 婦人陳情

    2012/09/18 06:00

    〔記者賴筱桐/新北報導〕收養新制於今年五月三十日上路,新北市一名陳姓婦人,結婚九年未懷孕,四月底經友人介紹,收養一歲半女嬰,送法院審理時,法官要求收養人須出具家庭評估報告,還得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程序恐耗時三年。陳婦擔憂,審核過程冗長,受訓及評估期間,孩子不一定能留在自己身邊,充滿變數,向新北市議員黃桂蘭陳情。

    新北市社會局兒童少年福利科科長林秀穗指出,實施收養新制後,最大差別在於以前與出養人私下約定,至法院聲請認可,經法官裁定後,收養契約即可成立。新制規定,除旁系血親六親等及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或夫妻一方之繼親收養外,收、出養雙方須委託經許可的媒合機構辦理評估事宜,無法私下約定;此外,收養人必須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訓練,審理期程自然延長,但評估程序與以前相較,並無不同。

    黃桂蘭轉述,陳姓婦人結婚多年沒有子嗣,偶然機會得知鄰居少女未婚懷孕,生下孩子後,託娘家養育,少女後來另組家庭,外公、外婆因經濟能力有限,決議將一歲六個月大的女嬰出養,剛好陳姓婦人和孩子很投緣,夫妻倆協議辦理收養,沒想到送法院審理卻被駁回,法官依收養新制規定,告知當事人須提出家庭狀況評估報告,並接受課程訓練,期間女嬰監護權仍歸屬其原生家庭。婦人憂心,萬一孩子在完成收養程序前,不幸發生重大意外,情況恐變得複雜。

    林秀穗回應,評估及受訓期間,孩子可採「留養」方式暫時在收養家庭生活,不會被迫分離。她呼籲,面臨相同情況的個案,社會局可協助安排媒合機構,提供專業諮詢。

    黃桂蘭認為,收養新制和以前相較,程序較冗長複雜,雖然本意是為了杜絕不法販嬰等情事,但對於真的想收養孩子的家庭來說,徒增不便及困擾。但既然是中央政策也難以改變,只能協調社會局,幫忙找尋合適媒合機構,加速評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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