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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變被告…學界批評 法界默許

證人身分進偵查庭,最後變被告又被羈押,民眾有受騙的感覺。(記者楊政郡攝)

證人身分進偵查庭,最後變被告又被羈押,民眾有受騙的感覺。(記者楊政郡攝)

2010/08/22 06:00

記者楊政郡/專題報導

你曾接到傳票上是「證人」,偵訊後被當庭改為被告?有種被騙的感覺。這種突襲式偵訊,讓人措手不及,檢察官雖強調有告知權利、義務,也讓當事人請律師,但這種手法在先進法治國家早已禁止,國內學術界也頗多批判,在偵查實務上卻一直存在,司法要建立公信力,這種程序正義不能不顧。

87年間立委顏清標涉嫌喝花酒及槍砲案、92年間大安溪盜採案,都發現檢察官有類似的突襲行為,立委顏清標事後憤憤不平,表示他是被騙去的,傳票上明明是「證人」,後來越問越多,到最後竟然羈押。

當時顏立委家屬曾到地檢署舉白布條、靜坐抗議,抗議這種突襲式偵訊及羈押不當,最後不了了之,該案羈押意外讓顏立委成為第一位在監立委候選人當選先例。

不是違法 是不公平

當時辯護律師羅豐胤說,他個人不贊成抗爭手段,但檢察官這種突襲偵訊雖不違法,卻對當事人不公平,一開始偵訊時沒有辯護人在場,當事人許多權利都沒有,一般貪污案檢察官常用這種模式,民眾也很無奈。

劉姓律師說,以證人身分作證後,檢察官突然宣告身分要改為「被告」,當庭宣示被告之權利,讓你打電話請律師,然後再以被告身分進行偵訊。可是當時處於人身不自由狀態,即使形式上有保護被告權利,實質上已強迫接受,美國等先進國家不容許有這種突襲偵訊,不但之前證人筆錄完全無證據能力,改列被告後如無律師在場,其筆錄法院同樣認定無證據能力。

一般民眾忙著打官司,少去關心這個問題,也少有律師針對這個問題列為訴訟爭議,但學術界早已出現批判之聲,例如政大教授楊雲驊、政大何賴傑教授、台大林鈺雄教授,都曾在個人發表在期刊文章中批判,甚至認為檢察官是詐欺取得證據。

再看92年間大安溪盜採案卷證中,有證人中途轉為被告,有被告中途轉為證人(汙點證人),當事人在冗長偵訊中,任由檢察官視案情需要轉來轉去,就像懂法律的把不懂法律的玩在股掌之中。

折衷見解 仍有缺失

法院對此採折衷見解,禁止檢察官明知、故意的行為,如果非蓄意則容許,92年台上字4003號判決「如非蓄意,仍應權衡個案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侵害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對於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或實害等情形,兼顧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審酌判斷之」。不過這種折衷見解仍遭批評。

學界雖然不認同,但法界似乎秘而不宣,貴為立委的顏清標等都抗議無效,一般百姓又能奈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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