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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裝玩具槍管 玩法觸法

2005/10/19 06:00

玩具槍管 換成金屬槍管

〔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只是把玩具槍的槍管和撞針「換裝」成金屬槍管和撞針座,算不算「製造」改造槍枝﹖新竹地院表示,當然算。因為刑法上所謂的「製造」,並不以「從無到有」為必要,雖僅是「換裝槍管」,仍屬「製造」範圍。院方並據此對男子林國旭併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5萬元。

自小愛玩槍彈 不知違法

新竹地院判決指出,24歲的林國旭自稱從小就喜歡玩槍彈,出於興趣而想試試能否製造出有殺傷力的槍彈。他在去年7、8月間,先到模型玩具店,以5500元買入1把仿貝瑞塔玩具手槍,再透過管道買入金屬槍管、撞針座、制式子彈及改造子彈等。

涉改造槍枝成具殺傷力

同年11月間,林國旭換裝玩具槍槍管和撞針座,將原來槍管拆解後,改換上金屬槍管,使原不具殺傷力的槍枝變成有殺傷力,隨後他就被警方逮捕。

判決書指出,林國旭落網後聲稱,不知換裝槍管及撞針的行為,已符合槍砲案中「製造改造槍枝」罪的構成要件,更不曉得警方查扣的子彈中有制式子彈。

判決書指出,依刑法16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如自信其行為是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但究竟有無合於免除其刑者,是以行為人欠缺違法性的認識為前提,且其自信在客觀上有正當理由。

林國旭在偵查庭中坦白,換裝槍管是要增強槍枝的射擊力道,使其具有殺傷力﹔且經他在山中試射過,符合其換裝槍管行為的目的。法官認為,依一般正常人的觀念,均不致把前述行為誤認具有正當理由且欠缺違法性,林國旭也不可能誤認,以為換裝槍管成為具有殺傷力的槍枝行為是被法律允許的,因此院方不採林國旭辯解,依法對他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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