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未遂?既遂? 端看結果論
2009/10/27 06:00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愛滋病患隱瞞病情與另名愛滋病患從事危險性行為,有罪嗎?台中地檢署昨日依未遂犯起訴一名普姓男子。另有一起賣春女從事性交易,該署也以未遂犯起訴,法律的未遂與既遂如何界定?尤其是傳染性疾病,此時沒發現不代表日後永遠沒有。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徐錫祥指出,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來說,第21條第2項所處罰的是,致他人感染者,是一種結果犯,有這種結果就犯此罪,如沒有這種結果,就以未遂犯來論。
日前該署起訴一名賣春女從事性交易,她明知自己有愛滋病,隱瞞而與他人從事性交易,被害人經醫院檢查,呈現愛滋病毒陰性反應,代表還未罹患,當然是未遂犯。假設數月或數年後該男子罹患愛滋病,要拿出證據證明就是該賣春女所傳染,案件可以重新依既遂犯認定。
另外,愛滋病患隱瞞病情,與另名愛滋病患從事危險性行為,其既遂與未遂要如何分?該案檢察官直接認定是未遂犯,認為被害人已得愛滋病,就不會再得「愛滋病」,而論以未遂犯。
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檢察官認定被害人已得愛滋病就不會再得,不就是「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理應不罰嗎?徐錫祥指出,2名愛滋病患從事危險性行為,極可能互相感染,不屬刑法之「不能犯」(不會造成犯罪結果)範圍。
據醫師指出,2名愛滋病患如果交叉感染,是會產生抗藥性,病情會加劇,當愛滋病患無藥物控制病情,這是很危險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