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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動工工地 建照可展延2年

    為減輕建商壓力,政府准許已動工的工地可以申請展延建照2年。<br>(記者張菁雅攝)

    為減輕建商壓力,政府准許已動工的工地可以申請展延建照2年。
    (記者張菁雅攝)

    2009/01/11 06:00

    〔記者張菁雅、謝鳳秋/台中報導〕為減輕建商的壓力,內政部宣布建築執照有效期限可展延2年,建築物在97年11月25日以前領得建照或雜項執照,且在97年12月25日仍有效者,只要有實際動工事實,起造人可向縣市政府申請展延,目前台中縣市均尚未接到申請案。

    政府准許建築執照展延,以免建商受限於期限而持續推案,造成餘屋充斥。台中市府都發處建管科表示,根據內政部指示,建築物於97年11月25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至97年12月25日仍有效者,其建築期限除得依「建築法」第53條規定,得申請展期1年,並以1次為限外,開工後可再比照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申請延長期限2年。

    不過,領得建照後,必須在9個月內有實際動工事實,才能再申請展延2年;建管科呼籲起造人應確切掌握建照有效期間。

    都發處也與台中市建築開發公會研商申請方式,決定已申報開工者,於建照加註核准展延後的有效期限即可;尚未申報開工而有動工事實者,必須檢具證明文件,報市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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