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報秘書》列冊遺址 為遺址開發解套
2007/10/30 06:00
列冊遺址不像指定遺址須經由審議、公告完成法定保存程序,僅是行政機關內部行政作為的名詞。
依文資法,指定遺址有國定及縣定兩級,一經法定公告即保存原有狀態,除權責機關,什麼都不能動、不能變。任何人都不能破壞地表景觀或地下埋藏物,對地主發生法定效力,影響地主土地利用。
列冊遺址未經公告程序,對外不發生效力,僅是行政機關內部行政作為,法規責成政府必須保護遺址:但民眾依法可利用申請使用變更,如農舍興建等,但政府可在「監管」,民眾在面對有地下出土物,必須立即停工,否則,依破壞遺址違法論辦。
台東縣遺址豐富,多達兩百七十多個,但其中僅五處為國定或縣定遺址,其餘均為疑似遺址或列冊遺址。(記者黃明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