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政傷感情 痛毆友人判賠72萬
每逢選戰煙硝味激增,朋友之間常因政治立場不同爭執大傷和氣,若演變成肢體衝突傷害,可就划不來了!圖中人與本案無關。(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朋友間只為了議員選舉支持對象、政治立場不同,就動手毆打友人成傷,氣是出了,但代價可不輕!
嘉義地區1名蔡姓男子與詹姓友人為支持議員人選不同,酒後爆發肢體衝突,蔡某痛毆詹某成傷,刑事部分,台南高分院依傷害罪判蔡某2年徒刑;民事部分也判蔡某須賠72萬多元給詹某。
詹某表示,94年10月間某晚,他與蔡某等多名友人在他家與嘉義鄉中埔鄉1家薑母鴨店聚餐,酒過三巡,他與蔡某等人已有醉意,眾人在晚間10時半許相偕離去。
詹某說,他在薑母鴨店外停車場,因議員選舉支持對象與蔡某不同,2人發生口角,蔡某仗借酒意毆打他,把他毆倒在地,再用腳踢他的頭、臉與後腦等部位,警方趕抵時,蔡某仍不罷休,持續踢他的頭部,致他頭部嚴重受創、流血。
刑事部分,台南高分院依傷害罪判蔡某2年徒刑。詹某則因此傷害,向蔡某求償醫療費、減少勞動報酬、增加生活費支出與精神慰撫金等共409萬餘元。
蔡某表示,他是酒醉失去意識毆打詹某,並非故意打詹,且詹某求償3百萬元精神慰撫金過高,因他家境清苦,母親老邁、大哥殘障未婚,均靠他打零工為生,如賠鉅款,將影響家計。
高分院民事合議庭法官審酌相關事證,判蔡某應賠償詹某72萬7千多元,該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