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關閉此視窗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繼承權的順位

    2007/07/02 06:00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指從己身所出之血親,依序是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等。就算是父母離婚,亦擁有繼承權。子女如果已拋棄繼承,則孫子女及曾孫子女也視同拋棄。

    2、父母:為第二順位繼承人,無第一順位繼承人時,由父母繼承。

    3、兄弟姊妹:為第三順位繼承人,除父母外,相互有繼承權。

    4、祖父母:為第四順位繼承人。

    配偶: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與任何一順位繼承人, 同時為繼承人,而有法定之應繼份。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圖
    地方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