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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放大鏡》天災淹水救助 非財損填補

    2018/09/04 06:00

    經濟部水利署二○○一年八月根據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八條,訂定「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將五十公分以上訂為淹水,未達五十公分則為積水,並規定災址處住屋(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淹水深度達五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的現住戶,每戶由當地政府發給最高二萬元救助金。

    由於屋內進水高度逾廿公分,床舖大多會泡水損壞,超過卅公分則冰箱故障報廢,因而災民期盼放寬標準,「○八二三水災」後,連地方政府都建議放寬標準,以免落得「為德不卒」,但水利署解釋,淹水救助屬生活急難救助,非財產損失的填補,仍堅持現行標準。(記者蔡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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