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臺北市 17-27 ℃

溫泉券不得限期使用 業者慌

2007/03/21 06:00

各式禮券不得限期使用 下月生效

〔記者黃立翔、吳嘉億/綜合報導〕「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四月正式生效,屆時各式禮券不得限制使用期限,引起台北縣溫泉業者疑慮,建議「優惠溫泉券不定期限,但限定季節」;消保官表示,只要確有優惠,且向消費者解釋清楚使用規則,原則上不會干涉。

曾任金山鄉觀光產業聯盟召集人的舊金山總督溫泉總經理鄭惠啟說,溫泉券不同於電影票、住宿券、飲食代用券,因為溫泉業「淡、旺季分明」,設定期限是因為希望鼓勵消費者在淡季使用優惠票券,分擔業者風險,也在淡季嘉惠客戶。

鄭惠啟說,每年溫泉會館、旅館業者都會在年初利用觀光展、溫泉業聯合促銷活動,提前發售整本的溫泉票券,現在很多業者都躊躇不前,擔心一旦不設期限,消費者認為「反正都可以用」在春、秋天等淡季根本懶得前往,更不要說是夏天了。

業者盼望:限定季節 不要定期限

烏來溫泉觀光發展協會理事長林茂英說,溫泉業有旺、淡季之分,淡季推銷價格較低的溫泉券已經是消費者獲利,希望能「限季節,不限使用期限」,也就是某些優惠券僅限淡季使用,但何時用都可以。

台北縣消保官何瑞富說,根據將實施的商品禮券相關規定,預發禮券確實不能設定使用期限,但只要票券真的有優惠,且確定可以使用無限期,「季節限定」這樣的作法,應該無損消費者權益。


禮券五大風險 民眾睜大眼

〔記者黃立翔/綜合報導〕「禮券、折價券、飲食券、溫泉券、提貨券…」,市面上流通的預發禮券何其多,但背後的「但書、規定」等五大風險,消費者卻常常忽略,這些規定無形中侵害消費者權利,民眾消費時可要睜大眼。

台北縣消保官何瑞富說,公司行號節日、年終常以禮券犒賞員工,不過卻常限定使用時間、地區或限定某種商品、不適用於某種促銷方案、時段,價值等同現金卻比現金難用,電影票、飲食優惠券等票券號稱優惠,民眾消費時卻常常發現限制多多,「號稱優惠卻不實惠」。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統計,商家預發禮券常有「設定使用期限」 、「設定使用地點或範圍」 、「排除適用折扣品或優惠活動會員卡」、「不找零、不可兌換現金」 、「未記載是否已進行履約保證」等五大風險。

何瑞富說,「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四月正式實施後,預發禮券許多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條款,都將被視為無效。

何瑞富說,不管商家禮券後面的約定條款內容為何,都應以無損消費者權益為原則,並在販賣禮券時向消費者解釋清楚,只要消費者是獲利一方,消保單位就不會過問。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圖 impressionimpression
地方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