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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刀棍砍人辯普通傷害 法官打臉

    2016/12/06 06:0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吳姓女子與孫姓男友分手不久,就與余男同居,卻還與孫男藕斷絲連,孫男氣得帶2名朋友持刀棍把余男砍打成傷;法院審理時,孫男辯稱是普通傷害,不是重傷害未遂,但台中地方法院卻認為,這3人朝余男的頭部等處揮砍毆擊,余男頭、手傷及見骨,觸犯的是重傷害未遂罪,不過,雙方已和解,輕判1年10月徒刑,宣告緩刑5年。

    判決書指出,住在桃園市的孫姓男子(24歲)在2014年8月與吳女分手,但2人還有聯絡,孫男無意間知道,吳女與他分手不久後,即與在台中市太平區租屋的余男同居,孫男透過余男前女友,得知余男租屋處地址,同年8月30日晚間,他開車載著戴姓等2名朋友(另案偵辦中),從桃園驅車到台中市太平區,想教訓余男。

    當天晚間10時許,余男與吳女返回租屋處,孫男與戴男持刀及棍棒,朝余男的頭部、頸部揮打砍擊,另名男子把吳女拉開,余男舉手擋刀棍攻擊,頭頸與雙手受傷,雙手手掌骨折。

    余男傷勢不輕,但尚未達到重傷害程度(視能、聽能、語能、味能或嗅能、一肢以上機能及生殖機能毀敗或嚴重減損),孫男辯稱沒有重傷害的犯意,但台中地院認為他與朋友持刀棍朝余男頭頸揮砍,余男雖未達重傷害程度,仍屬重傷害未遂。

    不過,法官也認為,孫男觸法是因與吳女分手後,突然知道吳女與別人同居,一時情緒失控,案發後願意賠償余男60萬元和解,重傷害未遂的法定刑期是5年至12年,台中地院僅輕判1年10月,緩刑5年,條件是要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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