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清遠雄園區廢棄物 縣府6千萬難討
縣府花6千多萬元代清除遠雄健康生活園區預定地的廢棄物,卻面臨無法追討,恐須自行買單。圖為4年前整地,發現遭埋大批營建混合物。(資料照,記者何宗翰攝)
年代久遠 管理人幾經變更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遠雄健康生活園區預定地四年前整地時,挖出十四萬立方米的廢棄物,縣府花六千多萬元代為清除,再向行為人或土地管理人求償,但因廢棄物被埋長達三、四十年,不僅行為人追查不易,期間土地管理人也幾經變更,有縣府、省政府、國有財產署,甚台灣藝術大學,權責難以釐清,清理經費恐得由縣府自行買單。
國產署拒清理 縣府訴訟敗訴
監察委員江明蒼、方萬富昨天下鄉巡察,接受陳情並聽取縣府施政簡報;江明蒼於簡報會議中,對縣府代清除遠雄健康生活園區廢棄物一案,提出關心。
縣府環保局長劉伯舒表示,遠雄健康生活園區BOO案,遠雄營造於民國一○一年整地時,在預定地內三個區塊地面下,挖掘到廢棄物,兩區塊為營建混合廢棄物、一區為爐渣有害廢棄物,由縣府先代為清除,並向行為人或土地管理人求償,清理費用達六千多萬元。
其中,環保局追查到爐渣有害廢棄物,為早年向國產署承租土地的一家瀝青廠遺留,已委託律師向法院提出民事求償,但因爐渣有害廢棄物數量不多,求償約七十萬元。
但大宗的營建混合廢棄物部分,劉伯舒說,因土地歷經縣府、省政府、國產署、台藝大等管理人,年代久遠,且挖掘出的廢棄物發現為民國五、六十年代之物,難以釐清;因環境基本法第四條規範,「環境污染者、破壞者應對其所造成之環境危害或環境風險負責。前項污染者、破壞者不存在或無法確知時,應由政府負責。」只得由縣府吸收,但仍與律師研議進一步處理。
環局︰代國產署清 並非遠雄
環保局秘書潘志明說,環保局並非代遠雄清理,而是代國產署清理,因行為人難以追查,更非遠雄,但國產署為土地管理人,事發時,環保局即要求國產署限期清理,但國產署拒絕,並提行政訴訟。
潘志明說,因環保局為環保主管機關,當時並考量土地後續利用,遂依廢棄物清理法,先行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國產署求償,但案經行政法院審理,法官認為無法確認廢棄物被棄置掩埋的時間,因此一、二審都判決縣府敗訴,全案定讞。因此,若無法釐清,縣府只能自行吸收這筆六千多萬元的清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