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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縣新設畜牧場有法管 避鄰至少300米

農業處長林良懋說明自治條例內容。(記者林宜樟攝)

農業處長林良懋說明自治條例內容。(記者林宜樟攝)

2016/09/21 08:00

〔記者林宜樟/嘉縣報導〕嘉義縣議會昨天三讀通過縣府所提「嘉義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但有十位議員認為,應堅持新設置畜牧場(新場)須距離住宅等五百公尺、醫院與學校一千公尺,不應另訂以密閉式畜禽舍就可分別縮短為三百、五百公尺,他們要求在會議記錄中詳載主張,留下歷史紀錄,為縣議會史上罕見的情況。

非開放式 距離應在500公尺以上

本案最受矚目的條文中,第四條規定新場飼養豬、家禽等以非開放式畜禽舍等設施,應距離商店、機關(構)、住宅(不含農舍)周界五百公尺範圍以上及距離學校或醫院周界一千公尺範圍以上。

第五條規定新場以密閉式畜禽舍等設施,距離住宅等三百公尺以上及距離學校或醫院五百公尺以上;第六條規定施行前申請畜牧場,應於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非開放式畜禽舍等設施。

密閉式距離縮短 10議員有異議

縣議會臨時會昨二、三讀本案時,議員李國勝、黃金茂、吳思蓉、詹黃素蓮、詹琬蓁、蔡信典、董國誠、王啓澧、林于玲及何子凡,要求在會議記錄中敘明「支持通過這一自治條例,但不支持『距離』規定」。

議長張明達說,若不通過此案,可在住家旁申設畜牧場的案件將更多,其他縣市業者更搶著來嘉義申請;陳柏麟、林秀琴等議員呼應張,認為不可再拖,應先通過自治條例,若有需要檢討修正,之後再提案處理。

詹琬蓁質疑,若不嚴格規定新場的鄰避距離,再一直設置的話,如何維護鄉親生活品質?雲林縣、屏東縣規定新場須採水濂式、密閉式,為何嘉縣要像第四條的規定?她主張,新場全部採密閉式,而嘉縣已有一千多場畜牧場,應對舊場輔導改善;李國勝強調,縣府要承擔立法的後果,若還是抗爭不斷,恐讓警察勤務負擔更大。

縣府農業處長林良懋解釋,嘉縣版本有全國唯一的落日條款,即第六條;其他縣市雖有規定養豬、蛋雞或白色肉雞場須密閉式,但飼養有色肉雞場、鴨場或鵝場則無,嘉縣全部納管,更加完善。

林說,縣府將儘速完成行政程序,最快兩週後公告實施,目前縣府及各鄉鎮市公所有百餘件新申請案,新法不溯及既往,距離無限制,但縣府已組成聯審小組,按既有規範嚴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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