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法〉曾犯兒少性剝削罪 不能開計程車
2016/04/15 06:00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增列曾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者,不能擔任計程車駕駛。
交通部表示,為配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104年2月4日將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因此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修正草案,並增列曾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至37條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至37條之罪,包括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或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其他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的行為,以供人觀覽;或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等法律明訂的犯罪行為。
(記者鍾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