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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陳永興:傷害學術尊嚴 籲董事會懸崖勒馬

羅東聖母醫院院長陳永興。(資料照,記者江志雄攝)

羅東聖母醫院院長陳永興。(資料照,記者江志雄攝)

2016/04/12 06:00

〔記者方志賢、吳柏軒/綜合報導〕高醫大董事會通過「校長監督及考核辦法」,高醫大校友、現任羅東聖母醫院院長陳永興昨表示,董事會的作法對學術尊嚴及校園自主是很大的傷害,並引起社會公憤,董事會應懸崖勒馬,撤銷這項考核辦法。

對校長的箝制 不利學校管理及發展

陳永興說,高醫大董事會以陳啟川家族為當權派,通過「校長監督及考核辦法」目的是給校長劉景寬下馬威,董事會一意孤行,以管理、考核小學生的方法來對待大學校長,明顯干預大學校長治校自主。

高醫大校友總會顧問,也是高雄市高醫大校友醫師協會副理事藍傳盛說,昨通過的考核辦法,只要董事會二分之一出席,二分之一通過,即可解除校長職務,過於嚴苛,對於校長的箝制不利於學校管理及發展。

高醫大學生會長鄭蕙瑾也認為,高醫大董事會與校方的關係及運作,多年來流竄諸多說法並產生疑雲,校長考核辦法雖非國內首創,卻相對罕見且尚有爭議。

教育部高教司科長曾新元說,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一條明定,校長依法總理校務、執行董事會決議,受其監督、考核,私校法施行細則第卅一條也要董事會與校長明定權責,所以實務上有三種作法,一為校長聘僱契約訂定;二是權責劃分規定;三是校長考核及監督機制,若按母法,高醫董事會可訂定考核及監督辦法,相關辦法部分私校也有。

教部:董事會可訂辦法 不能介入校務

但私校法第廿九條也限制私校董事會,不得兼任校長、行政職務,同時也須尊重校長、尊重其職權,所以「重點不在考核辦法,而是內容有無違反母法精神」,私校法精神就是董事會不能介入校務。曾新元舉例,如校長推廣中長期校務計畫,董事會決議財務狀況需考量,就沒違反,但若校長要組織校務委員會或校務相關主管,董事會決議委員會召集人由董事長擔綱,就明顯無效。

曾新元說,校長職務受到契約保障,未來將檢視高醫大董事會通過的條文有無牴觸私校法,若違反母法精神,將要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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