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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信教不准慶生、手術 夫訴離判准

鄭姓男子和曾姓女子因宗教信仰和工作漸行漸遠,且曾女只為宗教教義才未離婚,法官認為婚姻已無法挽回。(情境照/法新社)

鄭姓男子和曾姓女子因宗教信仰和工作漸行漸遠,且曾女只為宗教教義才未離婚,法官認為婚姻已無法挽回。(情境照/法新社)

2016/04/07 06:00

〔記者金仁晧/台北報導〕鄭姓男子和曾姓女子結婚後,因工作赴中國鮮少返台,某天回家發現妻子加入「耶和華見證人教派」,鄭表示教義規定不能慶生、輸血等,妻子還常帶著女兒傳教,他無法接受要求離婚,曾女也以教義有限制為由拒絕;鄭男最後向法院訴請離婚,士林地院判准。

鄭男指出,他和曾女八十五年結婚,九十四年開始他到中國工作,很少回台灣,九十六年曾女加入「耶和華見證人教派」,為了遵守教義,生活有諸多限制,例如不能慶祝生日、輸血、進行手術等。

鄭男認為,他返回台灣時,曾女為了外出傳教,不留在家作伴,後來妻子還把女兒帶進教會,必須經常外出傳教、聚會,影響正常就學,甚至連他母親過世,曾女也不允許女兒到祖母靈堂致意,令他感到痛苦。他多次要求協議離婚,曾女雖同意,卻又以教義規範為由,不願意簽字,他只好向法院訴請離婚。

曾女反駁,當初先生同意她加入教派,她只有每四年出國一次參加宗教活動一週,平常都在國內傳教,沒有離婚意願。

女兒則證稱,母親確實常出門傳教,父母也曾因祖母祭拜問題吵架;此外,依「耶和華見證人教派」教義,只有配偶死亡或外遇才可以離婚,媽媽曾告訴爸爸「這段婚姻不要了,但因為教義,不能離婚」。

法官認為,依女兒證詞,夫妻確實因宗教信仰和工作漸行漸遠,且曾女也沒有維繫婚姻意願,只是因宗教教義才未離婚,婚姻已無法挽回,雙方可責程度相同,依此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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